預扣工資、延遲發薪最NG 新北勞工局提醒3原則不出包

雇主如未按約定日期發放工資、未全額給付工資或未主動提供薪資單,經查證屬實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雇主如未按約定日期發放工資、未全額給付工資或未主動提供薪資單,經查證屬實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Newtalk新聞] 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報酬,也是維持經濟生活及照顧家庭的重要憑藉,如果雇主沒有按照約定發薪日或約定數額給付工資,對勞工權益將造成重大影響。新北市勞工局今(14)日提醒雇主,其實只要掌握「按時」、「全額」、「薪資單」3原則,原則上就不會產生太大的問題,勞工局也有「勞動檢查立即GO」、勞資爭議調解機制,可協助釐清相關爭議。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不論老闆還是勞工,大家最關注的就是發薪日,出納會計也很謹慎計算出勤與加班費,深怕給付不足造成後續困擾。換句話說,按照勞雇雙方約定日期「按時」發放薪資,同時依照約定數額「全額」發薪,可說是雇主最重要的責任。陳瑞嘉強調,為保障勞工能夠準時受領工資,勞基法對此有強制規範,也是勞檢必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至於發薪實務上最常見的NG行為,就是雇主以「工作疏失」、「損壞器材」、「未辦理離職交接」等理由,任意剋扣勞工工資。勞檢處強調,除了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可扣除的項目,工資一定要「全額」給付勞工,不可任意扣發;就算勞工確有違規行為造成雇主損害,但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未達成協議之前,不可由雇主單方認定,仍應循調解或司法途徑解決。

排名第二高的NG行為就是「延遲發薪」。尤其碰上連續假期,事業單位核薪人員因為作業期程不足,造成勞工無法準時領薪水,衍生無法及時支付各項開銷,很容易引起情緒反彈。勞檢處建議,雇主可與勞工約定發薪日適逢假日的解方,例如提早結算工資,以利核薪作業進行,短少部分次月再補足。此外,雇主既已受領勞工提供勞務,就應該盡速結算工資,應明確約定至少每月1次的發薪日,而且發薪日也不宜超過次月15日,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檢處提醒,為了讓勞工可以即時核對薪水是否正確,勞基法也有規定雇主在發放工資時,要同步提供「薪資單」,上面要載明工資各項目的給付金額、扣除金額及實領金額等明細,讓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避免爭議。提供薪資單的方式也不限於傳統的紙本,電子化 (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等)提供也行。雇主如未按約定日期發放工資、未全額給付工資或未主動提供薪資單,經查證屬實者,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雇主不要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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