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遭擄殺案 國賠之訴調解成立

觀傳媒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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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109年10月,梁育誌擄走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性侵殺害後棄屍,一、二審均判處梁嫌死刑。但鍾女父母認為,台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工務局及歸仁區公所等單位怠於啟動偵查作為及放任路燈壞掉不亮,提國賠之訴,求償593萬元。雙方律師代表14日在台南地院調解成立。

據悉,調解成立,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工務局及歸仁區公所等4個機關單位,連帶給付關懷慰問金。並經雙方協商,決議由律師統一對外公開說明。

鍾女父母認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歸仁分局、工務局及歸仁區公所等機關,有行政上之疏失,向台南市政府申請國家賠償,求償2069萬元。案經台南市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駁回後,委任律師向台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國賠之訴。
鍾女父母認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歸仁分局、工務局及歸仁區公所等機關,有行政上之疏失,向台南市政府申請國家賠償,求償2069萬元。案經台南市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駁回後,委任律師向台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國賠之訴。

▲許多學生指出,鍾女遭擄走的路段,路燈長年不亮。(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鍾女父母主張,台南市警察局怠於執行啟動偵查作為,也未防止夜間婦女被害事件的發生;歸仁警分局警員接獲被害人報案,怠於執行職務,未依相關規定通知行為人到場,或定期實施查訪。

台南市工務局在歸仁區高鐵站高架橋下設置的路燈,卻未盡管理維修之責,放任路燈損壞或不亮,無法達到夜間照明的效果;歸仁區公所負責高鐵站高架橋下路段的電力設備使用,竟自行斷電,導致案發路段的路燈無法正常運作,管理有嚴重缺失。

鍾女父母認為,上述單位的相關行政疏失,與女兒的死亡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求償包括喪葬費及父母2人的精神慰撫金在內,合計593萬多元。

先前雙方律師即多次調解,鍾女家屬亦曾在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自馬來西亞來台出席調解。據悉,鍾女家人擔心調解若在二審宣判前成立,恐影響二審判決,因此,一再延期調解,伺二審宣判後,再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