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離太陽花學運被告《殺人未遂》 前北市警局長黃昇勇無罪確定

警方驅離太陽花學運,最高法院判決前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無罪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警方驅離太陽花學運,最高法院判決前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無罪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警方驅離太陽花學運,最高法院判決前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無罪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太陽花學運」衍生的「323占領行政院」驅離衝突,前台聯立委周倪安控告前台北市警局長黃昇勇殺人未遂等罪,而黃下達的驅離命令,都被審理的各級法院認定是依法令所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判他無罪,周女提上訴,因不符合《刑事妥速審法》規定,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周倪安是委由尤伯祥律師提自訴,2014年3月23日她擔任立委與民眾到行政院院區靜坐抗議,隔天凌晨時任北市警察局的黃昇勇,為執行上級長官指示天亮前完成淨空行政院的任務,竟悍然命在場警方攻堅,違反兩公約。

周表示,員警從事違法、暴力的鎮壓,發生眾多群眾流血、負傷與送醫的同時,黃昇勇不予以制止,反而仍限時淨空、強制驅離命令,員警也毆打她的頭、用腳踹踼她的胸部及腿部,黃昇勇須負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等刑責。

一二審都認定,《集會遊行法》規定行政院屬於禁制區,是立法者以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沒有與國際公約規定牴觸,況且為了避免攜帶油壓剪、鐵橇等器械的民眾失控,警方決定進行強制驅離屬適法的行為。

歷審指出,黃昇勇依權責指示所屬各分局長執行驅離任務,應符合比例原則,而對於驅離方式、細節則係由各分局長按現場狀況決定,並非由其直接指揮,也沒有下達「限時驅離」命令,周女舉證無法證明黃犯罪,判決黃昇勇無罪。

周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一二審都判決無罪提起上訴的理由,須以原判決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周女上訴理由不符合速審法規定,判決駁回、黃昇勇無罪確定。

至於周倪安自訴時任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殺人未遂等罪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已辯論終結,訂於今年9月15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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