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誣告判10月!翁達瑞今遞狀 雙雙上訴「高院再戰」

高虹安(左圖右)告翁達瑞(右圖)誹謗,反吞誣告罪。(圖/翻攝自高虹安、翁達瑞臉書)
高虹安(左圖右)告翁達瑞(右圖)誹謗,反吞誣告罪。(圖/翻攝自高虹安、翁達瑞臉書)

時任民眾黨籍立委高虹安(新竹市長已停職停薪)貪污案一審判處7年4月徒刑;另在競選市長期間,旅美教授陳時奮(筆名翁達瑞)指,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挨告誹謗,檢方偵後不起訴,陳時奮反控誣告,台北地院上(8)月審後裁定高虹安有罪,判處10月徒刑。高女不服上訴。今(13)日晚間,陳時奮也在臉書秀出上訴狀,二人準備高等法院再戰。

陳時奮指出,高虹安貪污案檢辯均提上訴,此受刑法第370條之「不利益變更禁止」保護;簡而言之,即刑事犯如不服判決上訴,二審若敗訴法官不能加重其刑,立意在保障被告上訴權,「這是北檢與高虹安同時上訴的原因」。

陳時奮說,本誣告案是他委由律師提起自訴,故不會經檢方介入,「我的委任律師扮演的就是檢察官的角色」;現在高虹安不服上訴,「我的委任律師也可以同時提起上訴,打破『不利益變更禁止』的約束」。

陳時奮最後說,他將與高虹安再戰高院,如對方勝訴那代表誣告刑期會低於10個月,如果自己贏了即等於刑期將高於10個月。

回顧本誣告案判決,北院合議庭指,高女明知其論文有抄襲等情,時逢競選期間怕影響選情,竟用司法當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大張旗鼓按鈴申告,其政治目的已達,卻又於偵查期間默默遞書狀減縮告訴範圍。

合議庭認,量高女無前科,但又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無從為量刑有利考量;審酌高女論文與期刊確有大幅抄襲之情,又具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意圖、誣告之直接故意,依誣告罪處10月徒刑。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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