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預售屋「每坪漲3萬」引關注 內政部:片面違約最高可罰150萬

Kaohsiung, Taiwan cityscape from above at dusk.
一名網友購買高雄預售屋,2年後遭建商告知每坪需加價3萬才能交屋。(圖片來源:Getty)

日前一名網友爆料,2年前在高雄購入預售屋,建商不僅未如期完工,甚至以「以原物料大漲」為由要求每坪調漲3萬元才肯交屋,讓他氣得PO文。內政部也對此事發出聲明,「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則無權解約。」已行文請地方政府調查處理中。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中PO文,他提到2年多前購買了高雄預售屋,2年後建商並未依約交屋,延宕多時碰巧遇上房市大漲,近日收到建商以原物料大漲為由,通知原PO所購買的建案每坪價格調漲3萬,他氣得表示,「要嘛接受他們的條件,要嘛他們不交屋,還誆騙我說很多人都同意加價,網路上問一下才知道根本沒有人接受這個條件,到官網上詢問直接被刪留言,最後直接把留言關掉。」

Photo taken in Taipei, Taiwan
內政部表示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圖片來源:Getty)

文章底下不少購屋者也碰上類似情況求援,對此,內政部強調,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內政部同時提醒民眾,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內政部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內政部補充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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