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請完整保留恆春張家北門古厝文化資產

【專文】請完整保留恆春張家北門古厝文化資產

2015年「恆春張家北門古厝」登錄為法定「歷史建築」,但是附屬建築設施竹塹等範圍卻沒有登錄到,導致部分竹塹在2017年遭受強拆。可是屏東文化處在接受通報後,並沒有依照文化部「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列為暫定古蹟,對於張家將竹塹提報文化景觀也百般刁難。

高屏「恆春厝」與竹塹文化密不可分

竹塹或是竹圍對一般人而言,可能視為單純的竹子,可是在高、屏一帶卻是非常具有文化意義,若無法保存「恆春張家北門古厝」竹塹,將會危害恆春少見的「恆春厝」文化資產完整性,對屏東文化有重傷害。

所謂的「恆春厝」是一種具防禦性、防風性、防高熱,兼具風土地方性的特色建築,或許台灣尚有許多合院建築,但是「恆春厝」只有恆春有,因為恆春夏日高溫炎熱,長年有落山風、焚風、颱風,史書記載此處「春冬頻旱」、「朔風凜冽,無日不風」。若聚落沒有特殊的防風、減少蒸發、防熱設施,則難以安居。

另一方面北門張家「恆春厝」是少數尚存利用竹塹的防禦性建築,具罕見性,早期高屏一帶的馬卡道人(Makatto)就擅長利用竹圍,漢人接觸馬卡道人,對部落中的竹圍印象深刻,認為不比城牆遜色,尤其是小型村落的防禦,因此台灣的竹塹、竹圍非常有可能是來自原住民及中國原鄉的鄉野經驗,張家祖先是客家人,曾經與馬卡道族原住民通婚,說明了這些可能性。

「恆春厝」外觀與台灣其他地區傳統建築略有不同,本體古厝短出簷、有防風及隔熱的「巷路」建築設計,採用恆春的楓港石和石灰红土,建築上的「兔耳」構建,也是為了懸挂木板,防風防雨,提供門窗又一層的保護。但是這樣仍不足,因為早期台灣盜匪橫行,必須運用竹塹防禦,至今恆春仍保留有「竹城仔」地名可以佐證,屏東出身的抗日猛士林少貓更是擅長挖高塹深壕,環置刺竹自保守護。另一方面「恆春厝」本體建築需要竹塹保護,才不至於毀於風災,而竹圍更是古人的科學知識,用來控制微氣候,是活生生的綠建築案例。

台灣早期以竹塹為圍城

我舉幾個例子證明竹塹是台灣的傳統建築資料如下:

國立台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教授焦國模在其著作《竹木城垣》指出:「明鄭軍營則種竹設柵,以資防衛。南嵌港今稱竹圍, 即港口軍營以竹為圍之明証。因竹子易生、便宜且無倒塌之虞,故軍營、民居植竹為垣,頗 為普遍。如鄭氏大將劉國軒,駐節彰化一帶,亦植竹為營,現在彰化縣沿海地區,稱竹圍子 之地不下十處,即當時軍、民植竹為垣之遺跡。以竹為垣,頗為得力,乾隆年間之之林爽文,道光年間之張丙及同治年間之戴潮春為亂,蹂躪彰化一帶甚久,幾各民莊均依竹圍 而抵抗,頗抑賊勢」。而焦國模所提到的張丙、陳辦起兵,連傳統歌仔戲文本《新刊臺灣陳辦歌》都記錄了客家人修竹圍以防禦外族,其文為:「陳辨伊母受迫辱 伊妻客庄慢凌遲 屢次攻庄庄不入 客仔守庄修竹圍」。

台灣早期城牆為竹城,異於清朝中國多數的築城經驗,形成獨特的文化,爬梳台灣近代史,可以發現雍正十一年(1733)重修臺灣省通志卷記載總督郝玉麟等奏言:「臺灣城工浩繁,或可因地制宜,先於城基之外,栽植刺竹,可資捍衛。再於刺竹圍內,建造城垣,工作亦易」,所以諸羅城、彰化城、新竹城……初期都是竹城。

郁永河著《裨梅記遊》一書,在「卷上」中說到莿竹:「數十竿為一叢,生筍不出叢外,每於叢中排比而出。枝大於竿,又節節生刺,人入竹下,往往牽髮毀肌,莫不委頓。」郁永河並有一首吟詠莿竹的詩,詩曰:「惡竹參差透碧霄,叢生如棘任風搖;那堪節節都生刺,把臂林間血已漂。」詩後有註以描述莿竹,其說:「竹根迄篠以至於葉,節節皆生倒刺,往往牽髮毀肌。察之皆根之萌也,故此竹植地即生。」可見其確為垣牆之好材料。

《東瀛識略》記載:「莿竹,葉繁榦密,旁枝橫生,有莿似鷹爪,殊堅利,城堡多環植之以禦盜。」

另日本人佐倉孫三所著的《台風雜記》一書,也提到「竹籬」,他對此風俗說「臺地多匪賊,不嚴門扉牆壁,則忽為彼所覬覦;是以大抵植竹,以為自然之牆屏。竹似我孟宗竹而有鍼,嵯峨橫張如劍戟,不可踰越;呼曰辣竹。根幹蟠屈如巖石,可據以備番匪之來襲。我軍之南進也,賊皆潛形竹林而頑抗,我軍苦焉。」

竹塹更是台灣民間重要建築元素

隨著時代演變,台灣的竹塹城牆多數毀壞,竹塹只能保留在民間,功能逐漸轉變成防盜、抗風、區別聚落範圍、改變建築體微氣候微氣候的功能,尤其是恆春半島西岸從每年10月到次年4月間有所謂的落山風,乾燥強烈地面陣風,超過七、八級陣風是很平常的事。

另恆春常有焚風,夏日高溫難耐,聚落內農作物若無屏障容易嚴重失水而迅速枯萎。先民不似現代人,有冷氣可吹,若沒有防溫、防高熱建築、植栽,那幾乎是難以居住。

我支持恆春張家北門古厝包含竹塹全區保留的理由很簡單,是基於文化部說論述的魁北克宣言、西安宣言,這些文化資產國際重要宣言。基於文化資產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因為唯有包含竹塹的「恆春厝」才是完整的、才是與地理脈絡有關的「恆春厝」。

北門張家聚落的竹塹是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當中的四項基準

一、表現人類與自然互動具有文化意義。

二、具紀念性、代表性或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三、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四、具罕見性。

因此,請屏東文化處文資委員秉持專業審議,勿受到政治干預,因為這是台灣歷史,不容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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