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司法烏龍劇裡的「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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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這筆錢──11萬1000元,是你、我及全民的納稅錢支付的。這筆錢,你付的甘心嗎?

民國95年間,「老黃」施用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被逮,警方把他移送法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曾經在民國92年7月修正,隔年1月施行;條例中規定,依吸毒的程度不同,分為以下這三種刑事處理流程:

第一,如果是「初犯」,必須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第二,如果是「五年內再犯」,要依法追究刑責。第三,如果是「五年後再犯」,則視同「初犯」,要再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老黃屬於初犯。檢察官依照規定,向法官提出聲請,把他送交觀察、勒戒。桃園地院法官做出同意的裁定。期滿之後,老黃經過評估,被認定沒有繼續使用毒品的傾向;民國96年3月,老黃獲得釋放,檢察官則對他做出不起訴處分。

民國98年6月,老黃又吸毒被逮。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這回他是屬於「五年內再犯」;依法,檢察官必須追究他的刑責,起訴後,再由法官審理、判決。

但沒想到,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竟把老黃當成了「初犯」,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令人詫異的是,檢察官糊塗辦案,法官也草率審理,以致做出違法裁定:准予送觀察、勒戒(桃園地院裁定書,98年度毒聲字第1310號)。

老黃就這麼被錯偵、錯審,法門裡絲毫無人查覺。民國99年2月,在勒戒所的老黃,被認為沒有繼續施毒傾向,獲得釋放。

老黃從法網中成功脫逃!而且,不是老黃想逃,而是執法者渾然不覺的打開牢門,讓老黃堂而皇之的走出刑事囚籠。

事隔近6年,有執法者睡醒了,因此狀告老黃。告他的人,是檢察總長。因為,最高檢察署終於發現,老黃的第二次吸毒案,不應該以觀察、勒戒方式處理。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當年檢察官、法官一路錯到底的鐵錚錚事實擺在眼前,民國105年1月,最高法院對於老黃的第二件吸毒案,做出判決:駁回檢察官當年的觀察、勒戒聲請,法官的裁定也被撤銷。

三審指明了桃園檢察官、法官的辦案錯誤。至此,這樁檢察官搖頭、法官擺尾的烏龍劇,在司法界曝光。經過再一次的偵、審,老黃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五年內再犯」的規定,判處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司法雖然搞了連環錯,但遲來的正義總算是制裁了老黃。不過,此時的老黃,卻遭到司法的不正義。因為,當年檢察官的錯偵、法官的錯審,已經讓他在第二件吸毒案中,被觀察、勒戒了37天;可是,他卻在事隔近6年後,又被判了3個月徒刑。

一次犯法,卻遭到司法兩次處罰;老黃不服,訴請刑事補償。這確實是檢察官、法官捅出來的婁子,司法只能賠錢了事,以每天3000元補償給老黃。

殊不知,老黃獲得補償,是這件司法烏龍劇裡的「彩蛋」。

因為,老黃被判有罪定讞的內容是:3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桃園地院判決書,105年度桃簡字第648號)。換算下來,他繳9萬元罰金就可不必入獄。可是,他獲得了11萬1000元的刑事補償金。

也就是說,老黃最後「結算」下來,還倒賺了2萬1000元。

司法,追求的是正義;而且,是要實踐正義。可是,在老黃的故事裡,司法,儼然成了一場博弈──誰會遭到錯偵、錯審?

既是博弈,就有贏家與輸家。這場賭局裡,老黃不是贏家;因為,他「贏」的2萬1000元,是他在勒戒所以37天光陰所換來的。那麼,這場賭局裡的贏家是誰?

可以確定的是,全民是輸家;因為,老黃獲得的刑事補償金,是全體國民支付的。司法的偵審辦案品質不提升,這般荒誕的司法劇恐將層出不窮,也將不知會製造出多少的「司法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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