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打造司法象牙塔的法官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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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社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官法》部分條文,對於法官評鑑機制、職務法庭及懲戒方式有諸多改變,尤其是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亦表示,法官法修法是司法改革重要的里程碑,打造自我反省的司法,有效地揪出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重新擦亮司法公正廉明的招牌,讓民眾重新信任司法。然而細觀此次修法內容,不但換湯不換藥,更嚴重的是,可能讓法官監督愈形封閉,更難以汰除不適任法官。

司法人事集權依舊,變革只是唬爛

法官的人事任免及監督懲戒,乃法官法規範的核心,分別設置「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及「職務法庭」等四個組織。「人事審議委員會」掌理審議各級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等事項之權,故其為控制與監督法官人事的重要組織。以往人審會全由司法體系內部自行掌控,完全缺乏外部監督機制。

《法官法》施行後,人審會之組成,除主席仍由司法院院長擔任及原有的法官代表12人外,官方代表11人改由司法院長指定,另置外部委員3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3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此一組成方式雖較以往略微增加外部參與機制,但司法體系官方色彩仍重,尤其是司法院院長具有將近半數委員的指定權,人審會運作難保不受個人因素之影響,因而外部監督仍屬不足。這次修法對於人審會的組成未作更動,外界仍難一窺司法人事之堂奧,更與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自治化、透明化之目的,背道而馳。

依《法官法》第7條規定,除初任法官者因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各級法院法官應經遴選合格,並由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法官之遴選。此次修法前,「法官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由考試院代表2人、法官代表6人、檢察官代表1人、律師代表3人與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其中除考試院代表,由考試院推派之外,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代表雖分別以票選產生,但司法院院長卻有決定提名人選之權,同時還具有遴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名代表的權限。司法院院長縱然無法完全掌控遴選委員會,但要影響其運作,恐怕亦非難事。此次修法,將考試院代表減為1人,法官代表增為7人,其他代表名額及產生方式均維持不變。

雖然修法美其名為擴大法官基層參與與自治,但削弱其他憲法機關參與司法人事選任,豈不讓司法更加封閉?況且當司法院院長可以影響,甚至操控「人事審議委員會」及「法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這種人事決定權定於一尊的作法,還能侈言是重大改革嗎?

偷天換日假監督,愚弄人民的司法改革

此次修法對於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有若干修正,尤其是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直接請求個案評鑑,以及職務法庭納入參審機制。這看似大刀闊斧的改革,實際上卻可能只是瞞天過海掩飾假改革的障眼法而已。

依現行《法官法》第35條規定,得請求個案評鑑之人員或機關、團體,包括: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以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此次修法雖增加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請求個案評鑑,但同時也刪除公益團體請求評鑑之規定,乍視之下,似乎擴大個案評鑑的管道,有認為將增加「濫訴」法官評鑑,然而這可能是多慮了。因為修正後的第37條第4項規定,「無具體之內容」的評鑑請求,評鑑委員會應決定不予受理。

所謂「無具體之內容」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最後解釋權還不是司法院說了算,倘若司法院限縮解釋,最後能進入評鑑程序的案件,只怕是屈指可數。因此,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請求個案評鑑,人民恐怕「看得到、用不著」,淪為徒具虛名的產物,實際上請求評鑑人範圍卻更加窄化,此種反其道而行的作法,難道是改革嗎?

更離譜的是,現行《法官法》第31條規定,司法院應每3年做一次法官全面評核,竟然遭到修法刪除。且不說全面評鑑與個案評鑑,在事由及目的並非完全相同,人民要求的是,公開全面評核的結果。沒想到在執政黨團強力運作之下,卻反民意的將其刪除,公然圖利司法機關的動機為何,吾人不得而知。然而執政黨卻藉此高歌頌揚改革,臉不紅氣不喘批評他人反改革,這種禮義廉的行徑為縱不是後無來者,只怕也是前無古人。

此外,依現行《法官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4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此種法官懲戒機關之設計缺乏外部監督,極易導致官官相護的結果,法官性騷助理案再審後竟只改判罰俸,即是例證。此次修法,將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納入參審員2人為合議庭成員,雖然略為增加外部參與機制。然而參審員卻是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實質上仍然是由司法院掌控。更離奇的是,第二審程序卻未採行參審機制,仍是由法官組成之合議庭審理,恐怕難以擺脫官官相護的質疑。不要忘了,法官性騷助理案就是再審翻案的。

強化對司法監督,汰除不適任法官,法官法修法確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項目。然而修法縱不能革除積弊,但也不能反改革而行,更遭糕的是,打著改革的旗幟去反改革。此次法官法修法若將「打造自我反省的司法」,變異為自我封閉的象牙塔,這樣的司法離人民只會越來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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