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吳建忠】陳同佳向台灣「自首」 暗藏中國特色電視認罪的味道

Judge gavel and scale in court. Library with lot of books in background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正義的實現是世界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不應因法制差異而有不同,也不應因雙方未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而受到阻礙。基於此一理念,我國政府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的原則下,與各個司法管轄區域開展司法合作事務,提供案件發生的前後證據狀況。

觸發香港修訂《逃犯條例》連串風波的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將於10月23日因洗黑錢罪名刑滿出獄。港府新聞處18日發出新聞稿,指特首林鄭月娥已收到陳同佳的來信,對方稱已決定刑滿後,就其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港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令人不解的是,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想到台灣自首,但為何發公開信要求特區政府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期滿出獄在港已經是一個自由人,去台灣有什麼手續要辦?機票還是簽證?不是已經有宗教團體正在協助嗎?是他自己要求政府協助,還是有人教唆的政治操作?陳同佳說要向台灣「自首」(實為投案),港府大力配合,讓人看到一種上下交相賊、中國特色電視認罪的味道。

針對此事,國人必須要看清中共的政治算盤。鼓勵陳同佳到台灣自首,目的是排開混亂因素,安定「反送中」造成的混亂局面,避免台灣選舉撿到槍。但陳同佳為什麼會同意?這就像電視上中國式認罪的當事人一樣,只有他們自己說得清。這次「被投案」背後有北京主導,藉此政治操作分化台灣,解決港府處理「反送中」的政治危機。

因為中國司法不受信任,港人才會「反送中」,問題從來都不是台灣。面對這樣分化國人的難題,台灣怎麼辦?港府向中共學習,不透過既有正式司法管道溝通,也不承諾司法互助的踢皮球推責任,明顯掩護像陳由豪、羅福助等罪犯。我國政府必須堅持由雙方司法互助才是完整的司法審理,把完整罪證交給我方司法部門,才會讓陳同佳疑犯押解入境,不可能讓港府任性操作。意思就是用官方管道交換取得證據,不要用「被自首」這種詭異的方式操作,這齣龍鳳大戲,我國政府部門必須有所堅持。

案件發生後,台灣要求引渡港籍疑犯不果,香港政府竟藉此司法案例,將香港引渡條例涵蓋至中國,拒絕與我國進行務實的司法協商,並落實雙邊司法互助協議。香港政府以必須落實中港移交犯人安排為前題,台灣提出可行方案已讀不回,拒絕直接與台方聯絡、協商並進行相應的本地立法程序,相應不理卻耽誤了移送嫌疑犯的最佳時機

蔡英文政府必須保障最有利本國人的法治程序保護原則,這案子本來有兩種方式可以解決,第一種香港將犯人引渡回台受審,香港不願意。第二種我國提供證據給香港審判,被害人是港人,香港司法單位也有審判權,特區政府也不願意。最匪夷所思,「被自首」沒有任何正當司法程序送來台灣,這樣香港和台灣司法完全無法互助,問題根本沒有解決。台灣有善意提供司法協助,結果「反送中」鬧到這麼大,港府迄今依然還是不願意用司法互助途徑。

仔細想想,中共使點小手段,台灣就可以吵翻天,真的很好對付阿。送台跟送中不一樣,在邏輯推演上不要夾帶過關。案件涉及謀殺,香港仍可能是犯罪籌劃地,而港警也曾對此展開過調查,香港司法部門不循正常程序,交付已有調查證據,卻挖坑給台灣跳。

直言之,管轄權的競合不只是慣例的問題,沒有絕對。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類似在第三地的犯罪,本國的司法機關的最優先順序就是希望將他引渡回自己國家來受審。至於犯罪嫌疑人該當何罪?當然要視本國法律以及司法互助取得的資料而定。

我國強調的重點是「以正當法律程序打擊犯罪」,這個前提不容模糊。針對相關疑慮,國人會支持政府務必力守防線,台灣只是被利用作為港府修法理由,修法後只送中,不送台,港人憂慮仍舊存在。法治國沒有捷徑,投案不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化外之地。打擊犯罪很重要,但民主深化,建立穩固的法治基礎,更是台灣的百年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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