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夜市抵用券防偽與刑責

夜市抵用券上路  全台夜市攤商多樂觀其成 (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讀者投書:楊孝文(律師)

經濟部配合擴大秋冬國旅第二波加碼方案,自由行旅客除了入住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優惠活動的旅宿業者,並登錄觀光局補助系統,辦理身分證字號檢核後,除可獲住宿1000元折抵外,依照《經濟部辦理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促進夜市消費方案補助作業要點》(下稱補助要點)規定,將每房(不限房型)再額外發放4張50元面額,共200元夜市消費抵用券,補助期間自今年9月16日至12月31日止。

本次為我國政府近年來發放等額現金券方式促進消費的第二例,猶記得第一次發放現金券的創舉是在98年間,當時面臨金融海嘯所衍生的消費緊縮效應,政府為挽救整體社會經濟,重拾民眾消費信心,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發放國人每人新台幣3,600元的消費券,一度引起社會關注,至於是否真有提振經濟的成效,則一直存有不同意見。此次夜市消費抵用券的發放,雖然金額不比以往,但截至目前仍有報導指出許多攤商抱持著樂觀的態度,並盼能擴大加入商圈店家,讓更多觀光客可使用,帶動商機,至於實際成效如何,也有待日後檢驗。

消費抵用券的性質?

夜市消費抵用券雖然並非我國通用貨幣,且明文限制不得變現、找零,但其餘功能仍與貨幣相同,得自由流通、消費易物。因此,夜市消費抵用券本質上應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

偽、變造消費抵用券的刑責?

補助要點第九點規定,配合方案的夜市攤商不得拒絕消費者持抵用券進行消費,經濟部也會不定期派員督導,若發現有拒絕消費者使用抵用券且經勸導無效果時,得取消該攤商補助之資格。同時,為防範攤商可能收到偽券,也公告了辨識方法,如:1.抵用券右上角臺灣的圖形刮開後會有50的字樣、2.掃描右下角的QR code則會出現「驗證碼:正確」畫面,以供攤商辨別。

另外,持偽、變造的夜市消費抵用券進行消費,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第201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券、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若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者,將可處最3-10年的有期徒刑;至於明知為偽造的有價證券,仍執意「行使」者,則可處1-7年的有期徒刑。

為何偽造有價證券的刑責如此的重呢?主要是因為本罪的立法目的在維護交易秩序,並兼及公共信用法益之保護,一有此等犯罪情事,勢必將危害整體社會秩序,在刑度上實不宜過輕,也再次呼籲有心人士切勿以身試法。同時,若察覺任何違法情事,也建議及時通報,並加強防偽宣導及偽券攔截,以免損及政府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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