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不懂法律的「何如芸們」

律師、委託人、訊問、質詢、法官、檢察官、質問(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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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藝人何如芸日前在法院調解離婚事務時,為了孩子的撫養等權利,當庭情緒崩潰,哭喊:「我不懂法律!」甚至,她還在法庭上痛哭失聲。

法律千條萬條,縱使是律師、檢察官、法官,都未必能眾法皆知、條條都懂。因此,放眼台灣,在司法每年平均新收案件超過三百萬件的當事人之中,勢必有不懂法律的「何如芸們」。當不懂法律,又步進法院,人生的恐慌與危境,可想而知……

民國97年間,自稱在補習班任職的丁姓男子,和國立大學畢業的謝姓青年,被指控強押涉世未深的女子「玫瑰」,劫財劫色。收押偵辦後,兩人都被起訴(高雄地檢署起訴書,97年度偵字第6851號)。

丁、謝矢口否認。丁辯解,他和玫瑰是情侶,兩人是在你情我願下發生關係,絕非性侵。玫瑰則指控,她是遭到下藥性侵。此外,當初玫瑰自稱受害,獲報前去訪護的楊姓女社工員,在檢察官偵辦、法官審理時,到庭深刻描述玫瑰在陳述案情時「會哭泣、顫抖」;女社工員親口做證:玫瑰遭受重大創傷,不可能造假!

因為玫瑰的指證歷歷、女社工說詞的斬釘截鐵,一審及二審重判丁、謝。豈料,上訴三審後,案情大逆轉;因為,案情露出許多不尋常……

舉例來說,玫瑰聲稱遭到性侵、被拘禁看管,並再遭蹂躪。但法官發現,她被「軟禁」期間,不僅能持用手機,還在連續15天之內,打了300多通電話給涉嫌性侵她的丁姓男子;另外,在這段期間,她也打了18通電話給母親,通話時間長達1312秒。

如果遭到拘禁,還能有手機打電話?如果遭到性侵,她為何不向母親求救?何況,玫瑰向母親求救的機會有18次之多,她為何都沒有說?

法官還發現,玫瑰打這些電話時,手機基地台位置並不在同一個定點,而是多處遊走,且移動區域涵蓋台南縣市5區、高雄縣市7個區。因此,案情不免令人啟疑:玫瑰真的有受到看管、拘禁?

這樁性侵疑雲,案情起伏跌宕。自始向警察、檢察官、法官否認犯罪的謝姓青年,突然主動承認犯行。

不料,經過調查後,他的翻供,藏有內情。原來,他被收押時,在看守所內遭到3名牢友集體凌虐,逼迫他寫下性侵認罪狀。謝姓青年出庭時,向法官揭露此事,經高雄看守所調出監視影像後,證實他遭到凌虐。

此外,玫瑰指稱,丁強押她辦理公證結婚,是故意製造「假結婚」,企圖逃避日後被法辦。不過,為他們辦理證婚的公證人卻向法官指出,證婚當天,玫瑰並沒有任何異狀,否則就不會進行證婚。

這個案子,徘徊在有罪、無罪之間。經過一、二、三審4年8個月的接續審理,最高法院最後駁回檢察官上訴。原先被判處18年徒刑的丁、被判刑8年6個月的謝,無罪定讞(最高法院判決書,101年度台上字第5206號)。

丁、謝當初都被羈押648天。無罪確定後,謝姓青年訴請刑事補償。隔年,他獲償194萬4000元。不過,丁則是分文未得。他們為什麼會同案不同命?

丁姓男子會被法官判決:「請求駁回」,怨不得別人。

因為,刑事補償法規定,案件無罪確定後,聲請補償的請求期限是「兩年內」。最高法院定讞此案之日,是民國101年10月11日;但是,丁卻遲在民國108年8月30日才具狀求償。很明顯的,他的求償,早已超過法定期限。

丁究竟有沒有性侵玫瑰?從審判結果來看,並沒有足夠的證據把他定罪;也因如此,謝姓青年才能獲償近兩百萬元。

謝能獲得補償,丁卻只能無語問蒼天。究其原因,他正是不懂法律的其中一個「何如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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