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誰在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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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司法,包括檢察、審判兩大體系。司法會受抨擊,有時是檢察官闖了禍,有時是法官捅婁子。不過,有時候,是雙方一起犯了錯,而且是一路錯……

民國102年3月,台中市一名王姓男子在家裡吸毒被逮。移送法辦後,同年8月中旬,檢察官對他處分緩起訴(台中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

可是,在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之前16天,也就是7月底,王男又在朋友家吸毒被抓。這年12月中旬,檢察官再度對他緩起訴(台中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273號)。兩案先後確定。

不過,在緩起訴期間,王男違反檢察官的處分命令,並且沒有遵守緩起訴的條件及規定。民國104年2月,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把王男提起公訴。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把王男這兩件毒品案各別判處10個月,合併執行1年4個月徒刑。

王男沒有上訴,全案定讞。可是,沒想到,1年4個月之後,王男的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並且改判「本件不受理」(最高法院判決書,105年度台非字第170號)。三審判決的意思,是說王男的這2件毒品案,法院不能受理、法官不能審判。

王男的這兩件吸毒案,連他自己都承認犯行,才因此獲得緩起訴處分。既是如此,為什麼三審會撤銷、會改判不受理?

原來,不僅法官判錯了,連檢察官也錯了。而且,是一而再的錯!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有權可以撤銷緩起訴;但是,被告在接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也有權可以在7天之內,以書狀表達不服的理由。至於可不可以撤銷緩起訴,則由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決定。

此案中,檢察官撤銷了王男的緩起訴,並且確實有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寄到他的住處。但重點是,檢察官寄出的書狀,王姓男子不知道、沒看到。因為,他根本沒收到。

根據官方文書記載,檢察官的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是在民國104年3月16日寄到王男的台中市住處。但是,他當時是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而且,他已經被押了54天。

刑事訴訟法還有另一項規定,檢察官對王男的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應該是要送達給台中看守所,由監所人員交給王姓男子。但是,這份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卻是由王男住處的社區管委會簽收。

從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的最終「落腳處」,可以確定一件事:人在看守所裡的王男,確實不知道他的緩起訴被撤銷。

於是,一連串的問題發生了:前有所述,被告的緩起訴被撤銷後,有7天的申訴期,並聲請再議,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檢察官難道不知道?還有,檢察官既然能查出王男的住處,並且寄出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但檢察官為什麼查不出來王男其實就在看守所裡?

很明顯的,檢察官出了錯,但法官也有錯。因為,對於在監獄、或看守所裡的人,文件書狀應該是要送達給獄所長官,再轉知被告,這也是法律強制的規定;因此,法官在收案審理時,難道沒看到王男的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是由他的社區管委會所簽收?

這個案子裡,檢察官違法送達文書、違法起訴;法官沒有發現,也跟著違法審判。

回顧此案,王姓男子從民國102年3月吸毒被逮,到最高法院在民國105年10月判決「不受理」;這3年7個月間,檢察官從緩起訴、撤銷緩起訴到提起公訴,再到法官的審判,全部都是白忙一場!

司法資源有限。可是,有時浪費司法資源的人,正是司法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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