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傑】台鐵刺警案,問題到底出在哪?
台鐵刺警案已過一週多,當時的影片和氛圍,簡直讓社會上的人怒氣沖沖,恨不得打死那位兇手!只因為一個小小的補票案件,卻引來嚴重衝突,甚至喪失了一位年輕員警的生命。台鐵官方的作法卻是「加強查驗票」,這個最簡單也最沒有意義的作法。查驗票需要人力和自動設備,台鐵卻偏偏在這兩項做得最差。
警員的社團也流出許多文章,紛紛痛批或質疑路警的協助程序,認為路警在有些事情是無能為力的,必須鐵路局自己解決,不該讓基層員警冒著生命風險。那就讓我們重新審視一下為何鐵路要設置鐵路警察好了, 在鐵路法第九條規定: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
另外又在鐵路法第65到71條設置了許多罰則規定,尤其在第7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因為太多了所以我稍微列舉列車上常看到的如: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當然最重要的是第72條:第六十八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之處罰,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可是,這完全是一條具文,因為當鐵路員工想要執法開罰並求助於鐵路警察時,得到的回應永遠是:「無法開罰」。表示鐵路警察根本沒有罰單也沒有開罰權限!
為何這個條文制定了數十年來,我們的鐵路法相關規定形同具文?交通部到底在做什麼?為何路警沒有開罰權限?為何長期第一線執勤的鐵路員工無法嚴格執法?總是得對這些違反規定的民眾輕輕放下,長期以來縱容跟漠視,造成逃票氾濫?
從我們初到鐵路局後,就開始發現這些規定根本是假的,每當出現不理性的旅客大鬧跟罵人時,我們尋求路警協助,有時候竟然會換來一句:這是你們自己的賣票糾紛。我想許多路警都不知道自己的開罰權限有上述那些,像承翰那樣勇於出面解決糾紛的又有多少?
問題永遠不在補票的列車長、出面制止的員警、以及甚至刺人的那位兇手,而是在整個制度層面,到底交通部、內政部鐵路警察、台鐵局,遺漏了多少可以改善的環節?如果能夠長期地有效配合執法開罰,降低這些乘車時的違法情事,讓民眾學習到正確的搭車觀念,這才是唯一的解藥不是嗎?
現在路警加派成為兩人執勤,甚至四人出動要求旅客補票,嚇得逃票旅客馬上乖乖補票!到底這個狀況可以維持多久?三個月還是一年?每當社會出現隨機傷人案時,政府想的永遠是加派員警嚇阻一下,風頭過了就改為原來編制。普悠瑪事件後司機員又要改回一人編制不就是最好例子?因為現實就是:基層員工跟警力就是遠遠不足!
為何不從制度層面徹底改善?藉由員工跟警員的嚴格執法甚至拘留送辦,讓民眾學到原來逃票跟不聽勸阻是如此嚴重?要知道我國的逃票陋習非常嚴重,我們執勤過剪收票口的都知道,逃票的人各式各樣!衝進去說要上車補票的、拿舊車票掩飾的、刷悠遊卡坐長途或普太列車的,在缺乏人力的狀況下永遠抓不甚抓。
解決問題的方法永遠是在制度上落實改善,而不是簡單的加派人力或者喊著「加強查驗票」就好!另外很多人提及的改革用槍規定、配戴警棍、辣椒水,都只是第二層的執法手段,不是最有效的嚇阻方式,當第一層的開罰跟教育能夠做好,勢必可以減低違法鬧事的民眾。再來才要改善應付突發傷人事件的環節,像是如何壓制、配戴盾牌或甩棍、辣椒水等等。
真的希望交通部和台鐵局痛定思痛,有效研擬跟落實執行鐵路法,不要再讓基層員警跟員工冒著風險做事,該拿出公權力時,我們就得拿出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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