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智盛】中研院辭退兼任研究員,是「中共代理人法案第一槍」還是「張飛打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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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兩岸政策協會秘書長

國民黨立法委員陳學聖10日於立法院召開「政治干預學術,陸委會開出中共代理人第一槍」記者會,表示中研院前研究員劉孔中因至中國人民大學任教而「被請辭」中研院兼任研究員,是政治干預學術。但,真是如此?

陳委員向是筆者非常尊敬的委員,不僅問政認真,10餘年前蔡英文總統擔任陸委會主委、大幅修訂兩岸條例的時候,也著力甚深,因此對於本次其將「中研院辭退赴陸專任教職之兼任研究員」一案,歸結於「只要陸委會不高興,赴陸任教者就是中共代理人」的論述說法,其實深感訝異!

還原實況:與兩岸條例無干的「張飛打岳飛」

本次事件的主角劉孔中教授,曾任職於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NCC)委員,也是國內首屈一指的法學專家。但本案的問題爭點是在於,劉教授於中研院退休後赴陸到中國人民大學任教,因此被中研院以「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擔任大學專任教師者,不得擔任本院兼任研究人員」之內部規定辭退兼職研究員,而被誤解讀為係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而「被辭退」。但此恐怕是嚴重的法律適用理解錯誤!

依據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因此外界很輕易地將本案解讀為:因為劉教授赴任教是屬於到行政機關(中共教育部)下轄之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直接「被認定」是違反了擔任「政務系統」職務,而遭中研院辭退臺灣的兼職工作。陳學聖委員也點名,目前尚有在北京大學任教的杜維明、浙江大學任教的熊秉元、暨南大學任教的劉紹臣等重量級教授,如依同樣的標準規範,不但將引發學者恐慌,也會貽笑國際。

赴陸任職:衡平工作權益和國家安全的規範

但在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的實務認定上,對於國人赴陸大學擔任教職,只要不是在黨校(例如中共中央黨校)、軍校(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任教,目前都是合法的!更進一步言,由於中共黨政體系包山包海、難以區隔,但又並非所有的「政務系統」工作都與「國家安全、利益」有所衝突,為了保障國人赴陸工作的權益衡平,陸委會在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任職」之認定上,長期以來都是採取相當謹慎的限縮解釋,例如:到中國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中國銀行」擔任行員、到湖南省傳媒事業單位「湖南衛視」擔任節目製作、到民航總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擔任空姐、乃至於部分台商擔任中共地方政府的「特邀特聘」政協委員等職務,沒有一樣是違反所謂的「公告禁止事項」!

再進一步言,若國人赴陸任教會有所謂違反該條例規定的疑慮,主要的爭點是在於擔任學校的「行政職務」,但即便是行政職務,我政府部門長期以來也是採取個案認定的方式,以是否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台統戰工作」等標準加以審認,而不是「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兩岸條例並無規範「在臺灣」的兼職工作

如此一來,你可能會問,那前述的「劉孔中案」又是怎麼一回事?答案很簡單:劉教授赴中國人民大學任教並無違反兩岸條例,因此應該要明確保障他赴陸任職的權益;但因為其赴陸任教,是否還「適合」在臺灣的中研院擔任「兼職研究員」,其實與兩岸條例「毫無關係」---試問,兩岸條例何時規範到了國人在臺灣任職工作的問題?根本的癥結其實是如同中研院所表示的:「院方考量如在中國大陸大學擔任專任教師,對該大學即負有職務上義務,若此類學者又在本院兼職,恐會造成職務義務及承諾上的衝突」。此係各單位人事內規問題,不但與兩岸條例無涉,更和目前還的「中共代理人法草案」毫無瓜葛,千萬不要再有這種「張飛打岳飛」的理解謬誤、造成國人在陸任職的恐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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