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皓平】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的罷免低門檻

Lawyers involved in the case said the ruling could be a watershed in New York City in the #MeToo era. (Wire Images)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六月期間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之後,全台興起罷免風潮,從北到南有數件罷免案正在發動連署。這其中,有立法委員的罷免案件,也有直轄市、縣(市)議員的罷免案件。而在立法委員的罷免,因為是「單一席次」的罷免案,所以罷免的條件,跟直轄市、縣(市)首長相同;但在直轄市、縣(市)議員,因為其選舉制度為「複數選區」(多席次),僅需獲得約萬餘(或數千票)的選票即可當選,但罷免卻需要25%的同意票,方得罷免成功。

依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數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這樣的門檻,其基本的意義固然在於同意票與不同意票之間的競爭,但因不與「全國性選舉」同一天舉辦,所以「投票率」通常較低。也因此,通常的罷免門檻在於「同意票」的票數能否能達到四分之一的門檻,這是其中較為關鍵的標準。

我國歷來成案有投票的「罷免」案件,總計僅有20件。不論是2016年以後的新法,或是以前較高門檻的舊法(雙二分之一門檻,也就是投票率達50%,而且要有過半以上的同意票方得罷免成功)。依歷來經驗,罷免成案的多數在鄉鎮市(首長及民意代表)層級,中央層級立法委員的罷免案僅有7件;而對於直轄市、縣市首長的罷免案僅有1件,也就是2020年的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案。值得注意的是,歷來我國的罷免案件,對於直轄市、縣市議員的罷免,連一件都「沒有」被提出,遑論正式的罷免投票,這或許是當前對於直轄市、縣市議員罷免投票的高門檻所致。

我們若以當前提案中的罷免案件來說。高雄市議員黃捷的選區位於「鳳山」選區,為該市市議員第九選區,2018年的選舉人數為287829人,若要達到4分之1以上的同意票門檻,則要71957張同意票。但是黃捷在該年的選舉中,僅獲得18420票。這是因為選舉時是「複數選舉區」,但罷免時卻變成類似「單一選舉區」的選舉模式所致。也因此,兩者之間的票差將近4倍之多。

又例如桃園市議員第七選區為王浩宇議員的選區,該選區在2018年的選舉人數為315143人,其4分之1的同意票門檻為78785票。但王浩宇在2018年的選戰卻僅得到16292張選票,兩者之間存在不小的落差。

在選舉人數更多的選區,以台北市市議員第六選區(大安文山選區)為例,該選區2018年的選舉人數為461613人,其罷免同意票竟然高達11萬5千張同意票。這放在「割闌尾運動」或是「罷免韓國瑜」所訴求人民給予的、人民收回的理念不符,理應有進一步的檢討。

就筆者來說,2016年選罷法的修法,調降了罷免門檻,對於單一席次選舉的選舉公職人員,四分之一的門檻標準確實大大增加了被罷免的可能性。然而,不回應民意的民選公職者,並不限於單一席次被選出來的人士,複數選區的當選者,也當然有違反民意者,也有只聽黨意不聽民意者,也會有怠勤者。但是複數選區當選者的當選跟罷免的標準相差太大,實有調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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