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男員林公園隨機砍傷2遊客後自殘 彰院判4年6月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6日電)35歲張姓男子去年底在彰化員林公園,持菜刀隨機朝2名遊客頸部揮砍後自殘;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12月14日,張男攜帶菜刀到員林市員林公園,來自台中市的洪女、酆女、林女行經此處,張男上前架住洪女並朝其前頸劃割。

洪女脫逃後,張男轉而攻擊一旁的酆女,並將酆女壓制在地,朝其頸部揮砍,造成手部、手指、膝蓋及下巴等多處撕裂傷,右手中指骨折斷裂,2名被害人送醫搶救,幸無生命危險。張男隨後自殘倒地,頸部有多處撕裂傷。

張男否認犯行,辯稱患有中度精神障礙,警訊時自稱到公園是想自殘,所以揮刺2人脖子後,再朝自己脖子揮刺。

經調查,張男領有身障手冊,為中低收入戶,曾於民國110年在醫院急診室將瓶裝水潑到護理師身上,被依違反醫療法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彰化地院法官近日審結,以張男涉犯2起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2年8月、3年6月徒刑,應執行4年6月徒刑,並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編輯:陳仁華)1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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