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投資案「暫停執行」等龍邦糾紛落幕 泰山:22億股款已繳納給街口

泰山(1218)公司派日前宣布,投資36億元取得街口金融科技40.39%股權、建置台中新包裝水廠9.27億元兩案;龍邦(2514)市場派反對說,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已於22日裁定,禁止泰山公司執行這兩項董事會決議,故泰山公司派不得違法執行,但泰山公司派也立即回應說要抗告。

泰山公司派22日深夜反擊說,法院只針對龍邦提出的「資產保全程序」聲請是否合理做認定,尚未認定112年5月5日公司召開的董事會決議「違法無效」、亦未認定公司派現任經營團隊,有何具體違法亂紀的事,泰山公司派將依法提出抗告。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聲請人龍邦旗下保勝投資公司,以新台幣2億1,000萬元或同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銀行本票,為相對人泰山公司供擔保後,於兩造間的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相對人泰山公司執行,街口金科股權投資案、增建包裝水廠案的董事會決議。

街口金融公司及負責人胡亦嘉表示,假處分案主要針對14億購買老股部分,老股視後續裁決而定,但新股22億已完成交易,街口本來就得以自由運用。

龍邦市場派主張,泰山在112年5月5日第10次審計委員會之續行開會,僅獨立董事李明輝一人參與,泰山卻將兩項爭議案提交董事會討論,並在同日第13次董事會前,進行第12次董事會開會,且公司派股東的7名董事只有4名(詹景超、詹皓鈞、陳諾樺、李明輝)同意的情形下,作成具爭議性的董事會決議,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均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所定的「重大資產交易」相關規定等。

泰山公司派則抗辯,該次董事會決議合法有效,法官因此足見,兩造就系爭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有所爭執,龍邦已釋明本件有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故應等待本案訴訟加以確定。

法官考量,龍邦將來在該股權投資案勝訴的可能性,權衡處分准許與否,對兩造所現在及未來可能的損害程度、還有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判定龍邦聲請假處分應有其必要性,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假處分內容為兩造之間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泰山公司派執行有爭議的董事會決議。

判決也顯示,泰山對街口的股權投資案有兩部分,分別為認購新股(22億元)及購買老股(14億元),泰山公司派稱認購新股的部分,已經完成股份認購及股款繳納。

因此法官認為,龍邦市場派提出的假處分若遭駁回,泰山公司派就能依照有爭議的董事會決議,繼續執行剩下的股權投資案及增建包裝水廠案,亦即購買老股14億元的交割程序、10億元購置土地並建置包裝水廠,合計24億元的款項如未動支,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泰山公司可得孳息每年1億2000萬元,再依龍邦市場派的持股比例計算,其可獲利益為1398萬7200元。

至於泰山公司派的損失,法官指出,沒有具體說明其所述損害的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難認泰山公司派會因為禁止執行系爭董事會決議,而受有何等重大的不利益。再者,泰山公司派在5月5日作成系爭董事會決議的隔日,即與第三人簽訂契約,並於同年月8日給付22億元增資股款,且於同日將購買老股的14億元款項交由第三人保管,龍邦市場派主張,如不禁止泰山繼續執行系爭董事會決議,將損及全體股東利益,尚非無據。

龍邦亦發聲明指出,泰山董事長詹景超固然有罪,且涉入該等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的董事詹皓鈞、陳諾樺及李明輝,與一群明知故犯的法律顧問等,亦難辭其咎。同時,龍邦提醒,街口金融公司及負責人胡亦嘉先生,泰山對街口的投資案,弊端百出再難遮掩,主其事者胡亦嘉為表自清,「切勿動支任何泰山公司交付的款項」,避免牽涉非常規交易等重大刑事責任,並請求檢調機關主動偵查違法行為者。

泰山公司派在法院裁定出爐的當日晚上則反擊,為維護公司全體股東權益,並避免公司重要經營議案因而停擺、延宕,公司將會再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其中認事用法存有違誤之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為救濟。

泰山公司派也狂酸,根據證交所發布「111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系統評鑑結果暨評鑑程序說明」,泰山評鑑結果列為51%至65%,龍邦則是排在81%至100%,泰山公司治理大幅領先龍邦;泰山已連續6年配股利,但龍邦卻4年0股利,孰優孰劣,高下立判。泰山同時呼籲有心人士,切莫持前開法院裁定逕予搬弄是非、危言聳聽,應以最終智財法院對本案訴訟所為裁判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