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辯護 也不必追殺
是的,陳為廷襲胸強制猥褻,是有罪的。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夜店不當肢體接觸,遭送清大性平會,這樣的性騷擾,同樣也是有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一個刑法公訴罪,一個告訴乃論,誠如陳為廷自己的道歉聲明所寫,就是做錯事,沒什麼好說的,陳為廷請支持他的人,不要幫他辯護。
是啊!說的真好,別幫他辯護。要辯護什麼呢?因為愛台灣有功,因為追求公平正義如此努力,曾錯的事情,就變得少錯一點?或是不錯了嗎?
錯的就是錯的,不因羽翼光鮮而美麗,也不因行動高尚而偉大。如果大家在看待事情的對錯之前,還要先看這個犯錯的人,是站在那一邊,再來判斷是非?那我想問,那個我所認識的,對就是對,錯就是錯的台灣,還在不在?
陳為廷是錯了。那是犯法。
所有說「那又怎樣」?「至少他肯認錯」的人,捫心自問想一想,三年前那天在客運上的受害女子,如果是你的妻子,你的女兒,你作何感想?這是犯罪,無需贅談。
然而一個犯錯、犯法、犯罪的人,只不過因為想要選立委,突然人曰可殺,又是怎麼回事?
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陳為廷年滿23歲,公權並未褫奪,他有權參選立委。一堆急著出來幫他辯護「勇者真男人」、「摸胸又怎樣」的人,與另外一群痛罵「可恥」、「太陽花敗類」、「不要臉,退選」!其實一樣的奇怪。
是的,陳為廷有罪,但很少人沒有。
有罪,要認,認完,日子照樣過,路一樣向前。
你可以喜歡陳為廷,挺他選;你也可以討厭陳為廷,不投他。選與不選,投或不投,不用人逼,自己決定。這不正是台灣唯一自傲的民主價值?
網路上的造神已經太多,不必了;造神後的殺神更多,也拜託,別再來。包括陳為廷在內的千千萬萬的人,都曾有善心,也犯過錯。我們是人,不是神,是人,都有貪嗔癡。
陳為廷選擇說出這段過去,也許是破釜沈舟、面對自己;也許是知道快被爆料、危機處理。不管是哪一種,既然他選擇說了,大家也都聽到了,了解完事實,認識好法律,犯錯認錯,何來辯護?又何必追殺?
知道他的過錯之後,還願意繼續挺的,就繼續挺,不必咒罵別人小題大作;至於認為不值得的,就別支持,何必深究襲胸的背後,是不是因為缺少父愛母愛,心理有缺陷。
錯就是錯了,這是民主國家。芝麻大的事情。
接受不完美,明辨是與非。認識對錯,比總是愛拿另外一個人,也做錯過什麼來比爛,要強得多。
一棵大樹,站在山頂看,與站在山下看,完全不同。選自己愛的,但別去咒罵與自己選擇不同的人。經過這一次,大家是不是該開始學習,如何去接受?其實總有另外一群人的看法,與自己的看法,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