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二軍求償案最高法院「這關鍵」發回! 合議庭緩頰:不代表敗訴
號稱台灣版《永不妥協》的RCA工殤案,勞工組成的先鋒一軍僅286人確定獲賠5.7億元,餘下的222人仍在高院奮鬥。二軍則由1115人揪團向RCA等公司求償73億元,一審判賠23億元,二審縮水為16.6億元,最高法院今天又以「請求權時效」等理由發回更審。合議庭審判長林金吾宣示判決後表示「關懷協會不是敗訴」,她當庭闡述發回意旨,希望兩造能觀察最高法院表達的重要法律理由。
RCA二軍共有1115人提告,二審依據「總額裁判制」判1112人獲賠16.6億元,本案被告RCA等4家公司(RCA、奇異、湯姆笙及法國Tehnicolo)及關懷協會(RCA員工關懷協會)都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上午宣示判決,關懷協會上訴要求多賠8億元遭駁回,至於RCA等公司主張免賠16.6億元部分,最高法院認定有理由,將全案廢棄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本案的最高法院合議庭由審判長林金吾、法官蔡孟珊、陳靜芬、高榮宏及藍雅清組成。
林金吾今天宣示判決後,當庭諄諄解釋廢棄發回意旨,她強調,二軍案的訴訟重點是「請求權時效」,如果罹於時效,對方是否濫用權利?這時候發生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兩造開庭時都有對爭點表示意見,她強調,不要只看情勢上發回就認為敗訴,「關懷協會也不是敗訴」,要去觀察最高法院要表達的重要法律理由。
她進一步表示,從時效起算的話,本案區分為A、B、C三組被害人,要分別確認損害發生時間點及毒物污染特殊情形,再以損害發生時起算「追訴權時效」。由於A組的被害人已故,而B組和C組則分屬於身體權、健康權受損的不同情形,3組的損害發生時間點不同,必須要分別計算,二審卻沒有深入釐清探討。而且,二軍訴訟的時效是不是已經超過2年或10年的請求權時效,這部分也應該要分別論述。
RCA等公司在二審抗辯時效問題,導致被害人求償請求時效,導致被害人提告出現「寬限期」。
林金吾表示,至於是否「罹於時效」,在探討RCA時效抗辯問題時,必須深入調查公司是否濫用權利或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此時發生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她指出,合議庭認定要給予提告寬限期,必須在「相當期間」內,從具體個案而言,債權人是否在事件終了的「相當期間」行使權利,雖然賦予法院可以「彈性斟酌」,但債權人行使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她解釋,「寬限期」是「類時效完成」,不過,根據《民法》第139條至143條的立法意旨,應以「1年」為限,顯示立法者容任時效不完成的時間,最長應該是1年,雖然可以由法院彈性認定,但限制應該就是1年。
至於RCA為什麼上訴有理?林金吾表示,合議庭以二審確定判決做法律審查,認為二審未依照A、B、C組選定人的損害發生時間點計算提起訴訟的時間,已經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原審具體審認後,碰到「罹於時效」的情況,應斟酌選定人是否已經在「相當時間」內行使權利?
林金吾說,原告有提出一軍的提告時序表,認為1994年環保署曾要求RCA提供資料遭拒,二審認定(當初沒有提告)原因,應可歸咎於「不可非難情況」,不過。二審認定的「障礙事實」到底能不能排除?應該要考慮在內。而且,從障礙事實排除到二軍正式提告的時間點,是否仍在提告時效之內?是否影響求償時效?也都是二審應該仔細審認的重要事項。
林金吾表示,被害人、選定人的請求情形,都還有待調查釐清,因此廢棄判決發回更審,目前尚無敗訴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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