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個文明的國家嗎?

2015年12月28日,大家準備要跨年的時候,在台北市溫州街49巷的流浪貓大橘子,被帶到地下室以後,消失在這個世界。這個被告,今天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所謂的聲請簡易判決,就是直接由法院判決,不會開庭,而且「一定」會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如果以違反動物保護法的刑責來看,最重只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聲請簡易判決也不能說不適當。

「不能說不適當」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就是如果被告沒有前科,而且認罪,刑度最重又只能判一年的情況下,司法實務界確實經常會以聲請簡易判決的方式,節省司法資源,讓被告迅速結案。

但是,本案適合嗎?

被告的說法是,他因為大橘子主動攻擊他,所以他才會把大橘子帶到地下室掐死。沒錯,他是坦承虐死大橘子,但是就犯罪動機而言,屬於刑法上的量刑要件,這算認罪嗎?就大橘子的立場,我不認為這個叫做坦承犯行。

如果我是被害人,被告承認對我性侵,但是辯稱是因為我裙子穿太短;被告承認殺害我,但是辯稱是因為我看起來就是該殺,誰叫我剛好在那裡;被告承認偷竊我的錢,但是辯稱是因為我錢太多。

這叫做坦承犯行?我不能接受啊!

所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讓這件事情就這麼落幕,不用再開庭、一定可以易科罰金,他只被台灣大學記過,我不認為這是適當的處分。畢竟這樣的行為,就是無端虐殺一隻流浪貓,如果被告辯稱是貓先攻擊他,這可以阻卻違法,必須經過法院審理確認才是適當的,怎麼可以就這麼草率結案?如果這位被告辯稱的內容屬實,我們就應該還他清白;如果這位被告辯稱不實在,我們就應該處以重刑,怎麼可以把動物的生命當作一場玩笑,隨便就呼嚨過去?

現在,我們能做的事情很有限,因為檢察官認定王老師不是大橘子的所有人,所以不是告訴人,只是告發人。刑事審判程序裡,告發人的地位非常卑微,不能聲請把簡易判決改為通常程序。因此,我們希望有兩件事情可以立刻做:

第一,我們會聲請法院傳喚證人,也就是由王老師作證,證明大橘子確實沒有攻擊性,當天的情況並不是被告辯稱被攻擊後才還手。這對於量刑有重要參考依據,希望法院能夠改為通常程序處理。

第二,請朋友們支持動物保護法中,關於虐待動物的罰則修正,將故意虐待動物致死,改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少未來這樣的悲劇再度發生時,檢察官可以用起訴,而非聲請簡易判決的方式處理同樣類型的案件。

各位朋友,如果你曾經為了大橘子的案件出聲,請你支持第二項,這是你可以做的事情,呼籲你的立委修法,讓虐待動物的悲劇不要一再發生。

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可以從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判斷。台灣,是文明國家嗎?請你我好好想一想。

(本文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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