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起訴馬英九 真的合法嗎?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台北地檢署以處理三中等黨產涉嫌違反刑法、證券交易法背信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起訴書高達幾百頁數十萬字。只是這狀似法、理俱足的長篇大作,卻有諸多合法性的質疑,更難掩欲蓋彌彰的心虛。
首先就偵辦的程序而言,三中案早在2014年8月,最高檢察署以查無實據簽結。然而隨著政黨輪替,北檢決定重啟調查,面對政治辦案的外界質疑,北檢指出簽結屬行政程序,並未如同不起訴處分具有確定力,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得再行起訴」之限制,且有黨產會、民眾多人告發,所以重新偵查並起訴。
刑事偵查實務大略將案件分為「偵」字案及「他」字案,所謂「行政簽結」,是指檢察官依內部行政規則,就他字案表明處理完竣之意思表示。原則上行政簽結僅具有拘束檢察機關之內部效力,並不直接發生對外之法律效力,簽結的確無刑事訴訟法上的拘束力,但並不表示檢方就可以任意再行調查。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簡稱《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2款規定,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因此,單純以有人告發之情事,是不足以作為重新調查的依據。
另依《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規定,「他」案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應即改分「偵」案辦理。北檢重啟三中案調查的理由,即是以發現足夠新事證認為馬英九涉嫌犯罪。既然如此,北檢即應改以偵案續行偵查,然而根據北檢於107年4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指出「本署偵辦105年度他字第7829號案件(即三中案),經過長達一年以上之密集偵查……」云云,仍以他字案進行調查,顯見檢方重啟調查三中案的程序,並不符其內部規範。況且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規定,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至多一年內應予終結,檢方自承調查本案逾年餘,是否有違該規定?不無疑問。
又北檢於107年4月25日傳訊馬英九說明,因馬英九行使緘默權拒答相關問題,致該署事前預擬63個問題及準備26項證據,無從確認,但日前卻又偵終起訴。倘若北檢認為馬英九犯罪事證已臻明確,直接逕行起訴即可,何須傳喚其說明?如果必須仰賴馬英九說明確認之事證,北檢又如何在其緘默未答之情形下,認定其犯罪並起訴?
再者,就犯罪事實而論,檢方既然認定馬英九處理三中資產,損害國民黨利益合計72億餘元,涉犯刑法背信罪,以及證券交易法之非常交易特別背信罪。資產交易價差固可作為犯罪認定的標準,但絕非唯一標準,況且資產估價常是浮動的,難有單一客觀的標準。此次檢方雖認定馬英九損害國民黨利益合計72億餘元,但當年特偵組指出雖然外界估算三中淨值高達150億,但購買者除了以40億收購華夏,還需承受華夏53億債務,此並非不合理的交易價格。
此外,檢方認為馬英九假藉《廣電法》政黨退出媒體之時限,以非常規交易賤賣三中等黨產。檢方既指出馬英九處理三中,受到法律規定期限的壓力,已處於非常規之情形,此時要求其正常交易,豈非有違人情之常?倘若馬英九循檢方想像的正常交易方式,而無人承買,導致國民黨違反《廣電法》相關規定,遭受巨大損害,難保今日檢方不會以此作為馬英九背信的起訴理由!
更離譜的是,檢方起訴理由還扯到追討不當黨產。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保護的是個人法益,所以檢方論罪的重點,應該是馬英九為國民黨處理事務,是否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讓國民黨遭受損害。至於是否造成國家追討所謂「不當黨產」的困難,根本不應成為論罪的理由。這不但招致外界批評此案以「用明朝的劍砍宋朝的官」,上演「穿越劇」的情節,而檢方配合黨產會重啟調查,似乎也成了黨產會的下屬。
縱使檢方認為追討「不當黨產」是國民黨應盡的法定義務,但課予人民義務,起碼也應該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令人訝異的是,檢方提出的「法律依據」,竟然只是當時扁政府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行政院院長的指示,以及財政部的處理原則等非法律規範,完全將「法治國」、「法律保留」等重要憲法原則拋諸九霄雲外。尤其是起訴書字裏行間充滿政治肅殺之氣,不似政府公文書或法律文件,反倒像是呼應執政黨的討馬檄文!
既然檢方起訴有諸多合法性可疑之處,除了有待日後法院審理釐清之外,監察院似乎也應調查有無違法失職,特別是以打擊司法不公為職志的陳師孟監委。唉!對不起,忘了他只專打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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