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編列禁伐補償 這麼難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於113年6月4日修正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並由賴清德總統於6月24日正式公布施行,該條例第6條明定禁伐補償金自114年起每年每公頃6萬元。但行政院送至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原民會禁伐補償預算僅編列27億8700萬,短編15億元。

近日來,朝野論戰總預算,並多次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針對此一事件,社會應共同理解其中的四大爭議。

第一,《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已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且根據《憲法》第57條規定,行政院如認為有執行困難,應提出覆議,行政院既未覆議,則應依法依規編列法定預算,無任何推諉的餘地。

至於行政院以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來對抗立法院的說法實在荒謬;禁伐補償增加是法律案,並不是預算案,行政院不依照憲法規定用覆議的方式處理,這才是真正的藐視憲法!

第二,能否由基金編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法源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用於經濟發展業務等範疇,並不包括禁伐補償。

另外,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係逾越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預算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該條文應屬無效的法規命令。

第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最初在104年立法通過時,政府編列預算就是用部分綜合發展基金編列,原因在於,104年當時行政院在編列預算時,《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尚未三讀通過,為了因應立法院可能會三讀通過,而在105年時能夠配合發放,因此,105預算以公務預算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共同編列,但實際執行時,並未支用基金。

其次,自104年9月起,本人就強烈反對挪用基金,並多次要求依法以公務預算編列禁伐補償金。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院會審查預算案通過主決議:禁伐補償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違反原基法及預算法,行政應返還支用基金之經費。經多次質詢不斷爭取,113年度的禁伐補償已全數由公務預算編列21億元,符合《原基法》及《預算法》規定。

第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在105年12月31日的決算「淨值為117億7081萬1千元」,自106年度至112年度起,已違法支用基金53億元,依112年度預算書基金,已累積短絀63億8033萬8千元,預計114年累積短絀67億6623萬7千元。

依照最新修正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補償金額提高了一倍,所以114年理應編列42億。民進黨立委口口聲聲承諾絕對足額編列,足額發放,但從預算書中完全看不出來,難道預算沒編,卻有經費得以使用,這樣沒有財政紀律,荒腔走板的說法,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因此,強烈呼籲行政院應依法足額編列禁伐補償金,避免對原住民造成進一步的權益損害。(作者為平地原住民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