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例!北監受刑人聲請「在監投票」獲准

▲北高行裁定,日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姓受刑人投票。(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北高行裁定,日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姓受刑人投票。(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NOWnews今日新聞] 一名於台北監獄的林姓受刑人,因不滿其服刑期間無法行使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姓受刑人投票。對此,桃園市選委會稍早表示,已經和中央選委會達成共識,將向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受刑人林男主張,自己是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2024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然卻獲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函覆表示,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監所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如果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

林男認為,選舉投票日在即,仍難以行使投票權,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現行法上,經判處罪刑而入監執行徒刑的受刑人,選舉投票權並不會喪失,而林男年滿20歲,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北監,設籍迄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於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於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林男是戶籍在北監的選舉權人,應無疑義。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例如依法設置適當投票所)保障投票權,而林男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有急迫危險,因此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可抗告。

對此,桃園市選委會表示,已經和中央選委會達成共識,將向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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