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休假上限115至116天」法源遭疑 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
有媒體報導稱「全年休假上限115至116天沒有法律授權」,對此,今(12日)內政部回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此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
《自由時報》今(12日)報導,行政院人事總處以全年休假上限為115至116天,安排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但全年休假上限僅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的附帶決議,附帶決議不具法定拘束效力,加上原條文2022年已經修正,附帶決議消失,而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也未規定全年休假上限的規定。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回應,立法院於民國89年6月30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修正條文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配合公務員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週休2日,調整國定假日及紀念日放假,使全年放假總日數達115日至116日。
內政部說明,目前紀念日、節日的放假共計11日,合計週休2日後,已達立法院附帶決議的上限,且為內政部歷年來會商政府機關及工商團體的共識;現行紀念日和節日的放假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此辦法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
內政部表示,依法務部民國91年4月1日法律字第0910010998號函令解釋,職權命令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宜有保留之必要。紀念日與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事項,是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並非對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有所限制或剝奪。內政部也強調,基於紀念日、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與民俗傳承的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需要與整體經濟秩序維護,在相關法律完成立法前,紀念日和節日實施辦法仍屬全國所應遵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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