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 囤房最高稅率4.8%

(中央社記者蔡智明嘉義縣9日電)囤房稅2.0於7月上路,嘉縣配合修法,議會8月底三讀通過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案,民眾非自用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戶數7戶以上及建商持有餘屋逾5年,皆適用每戶最高稅率4.8%。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案,溯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法案發布後報財政部備查,114年期開徵的房屋稅即適用修正後規定。

財稅局指出,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是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4類房屋課徵房屋稅。

首先是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該類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4戶以內每戶稅率均為1.5%;5至6戶每戶稅率均為2%;7戶以上每戶稅率均為2.4%。

再者,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1年以內,每戶稅率2%;持有逾1年且2年以內,每戶稅率2.4%。

另外,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逾2年,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逾2年且4年以內,每戶稅率3.6%;持有逾4年且5年以內,每戶稅率4.2%;持有逾5年,每戶稅率4.8%。

財稅局強調,前述三類以外的房屋,則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1戶,每戶稅率2.6%;持有2至4戶,每戶稅率3.2%;持有5至6戶,每戶稅率3.8%;持有7戶以上,每戶稅率4.8%。

財稅局說,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財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編輯:李淑華)1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