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路肩新規定 2/17起速限60公里

記者李恬郁/綜合報導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今(4)日宣布,自17日起,車輛在獲准行駛國道路肩時,車速限60公里、不再和主線相同,且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

高公局表示,開放國道路肩是在主線交通壅塞下的權宜措施,另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高速公路速限大於80公里者,車道寬度應為3.5至3.75公尺,但目前國道外側路肩寬度原則為3公尺,基於行車安全,綜合考量路肩使用車種限制、路肩寬度及主線行車速率,訂定路肩速限以60公里為原則。

另部分開放路肩終點銜接交流道的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為減少交流道區路肩與主線車道的車流交織、並維持行車秩序,原則規定行駛路肩的車輛,於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並以「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作為分界,行駛路肩車輛應續行路肩,後於「路肩通行終點」標誌切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

高公局提醒,實施開放路肩措施,為紓緩國道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之權宜作法,故行駛於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務必依照國道現場標誌內容行駛。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終點間變換車道,均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機率,以維高速公路整體行車秩序與安全。

高公局宣布,自17日起,車輛獲准行駛國道路肩時,速限60公里。(截自高公局)

高公局表示,行駛路肩的車輛,於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並以「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作為分界,行駛路肩車輛應續行路肩,後於「路肩通行終點」標誌切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截自高公局)

高公局提醒,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終點間變換車道,均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機率。(截自高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