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東家出怪招 最高可罰千萬

中國時報【張孝義、陳鴻偉╱台北報導】

員工離開原先工作職場,或出於在建立新職場的基礎帶走客戶資料,或基於報復而破壞老東家的電腦,怪招頻頻出現,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盧筱筠表示,如果離職員工所為造成老東家損害,不但有民事賠償責任,更可能觸犯刑事犯罪。

盧筱筠說,舉例而言,如員工曾簽署競業條款或保密協定,離職後違反契約內容容,原雇主可依契約內容向職職員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不過,某些離職員工,如醫美、保險、房仲業,再投入相關行業時,為在新職場迅速建立工作基礎,離職前帶走舊雇主客戶資料,盧筱筠說,如是手寫紙本,拿走就犯了竊盜罪;私下影印則觸犯商業秘密法的擅自重製罪,或刑法侵占罪。

如舊雇主的客戶資料是用電腦管理,離職員工私下拷貝,除觸犯商業秘密法,還有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破壞舊雇主電腦,同樣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離職員工使用舊雇主客戶資料就涉犯背信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如再冒稱成立分公司等名目招攬舊雇主的客戶,還有詐欺罪責。

盧筱筠強調,最高法院過去的判決,認為客戶資料是屬營業秘密;營業祕密法2013年修法增加刑事責任後,可處5年以下徒刑,還有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所以比刑法背信、竊盜、侵占等罪刑責要重,換言之,私下取走舊雇主的客戶資料,除民事賠償,還有刑責,想出怪招的離職員工務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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