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賜「免負法律責任」 吳宗憲嘆:官員能在國會能騙就騙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   圖:黃建豪/攝(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 圖:黃建豪/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憲法法庭上周針對國會改革修關修法釋憲後,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28日)直指,大法官恩賜行政官員「免負法律責任」諭令,徹底違反行政對立法負責的憲政價值,官員到國會就可以繼續「能混就混、能騙就騙」,反正都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吳宗憲表示,國會改革修法就是為了維護權力分立與制衡,但大法官這陣子為了護航執政黨,不僅給了37名死刑犯免死金牌,還恩賜行政官員「免負法律責任」諭令,徹底違反行政對立法負責的憲政價值。立法院身為唯一的民選機關,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也是為了避免政府濫權並保障民主人權,這是世界民主國家國會的常態,放到台灣卻成違憲,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吳宗憲質問,這次憲法判決中有沿用行政院聲請書的部分內容:「總統是由人民直選產生,與立法委員各自具有民意基礎,總統直接對人民負責,不用對立法院負責。」倘若如此,那到底總統究竟要怎麼對人民負責?除了每4年用選票下架總統之外,完全沒有任何可以監督、制衡總統的機制;總統不接受立法委員的提問,跟總統在敞廳會議談話到底有何不同?

吳宗憲直言,在我國體制中總統有最大的權力,但施政責任卻都交給行政院長一肩扛,對總統馬首是瞻的行政院長形同總統幕僚長;但另一方面,擁有實際決策權的總統,卻不必直接面對國會,有權無責的情形下該如何期待總統會用心管理、對人民負責?與其說是總統,不如說是「超級皇帝」。

吳宗憲指出,這次大法官詹森林的不同意見書提及,「總統並非只是虛位元首,應實踐有權即有責的政治,及貫徹權力分立與制衡」,更直接挑明說,「有權即有責乃政治常識。」詹森林在卸任前,面對我國沒有政治常識的窘境想必也頗感心酸。

吳宗憲進一步指出,大法官提及,「總統罷免案應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民投票通過,總統彈劾案則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均非立法院可直接對總統行使之權限。」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罷免、彈劾總統的發動權都在立法院,如果沒有問責,哪來的資訊?如此一來,憲法賦予立法院的罷免、彈劾提案權將淪為空談。

吳宗憲也批評,這次憲判文根本是大開民主倒車。2004年的大法官在釋字585號解釋就肯認官員、人民倘違反協助調查義務,即可科處罰鍰,並未限於拒絕出席才能處罰,對於民意的展現有強化的作用。然而,這次判決竟罔顧民心並執意削弱之,除了拒絕出席調查程序的官員可能受處罰之外,其它相關的罰鍰規定均違憲,此見解即依循許宗力院長當初在釋字585號的少數不同意見書,與多數意見背道而馳。

吳宗憲也質疑,大法官既已肯認消極拒絕出席可以處罰,相較之下,故意說謊、給假資料等積極作為的惡性更加重大,反而不用處罰,這種邏輯混淆、本末倒置的作法不是護航是什麼?

吳宗憲呼籲,若欲使民意充分展現,遏止政府部門上下交相賊,必須讓國會能真正發揮應有的監督制衡功能,讓陽光照進國會,否則權力分立必將傾斜,而前人所留下的民主資產都會被民進黨政府給敗光,我國終將淪為集(極)權國家,這絕對不是民眾所期盼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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