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矮1.1公分丟消防受訓資格 憲法法庭認定身高門檻違憲

原本立志成為消防員的陳小姐,2018年時報名參加消防警察4等考試,在筆試錄取後至試務機關指定的高雄榮總台南分院進行體檢,當時身高檢測結果為合格的160公分。

2019年1月陳小姐至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進行教育訓練時,被訓練單位認定有複檢必要,安排至部立南投醫院進行複檢,檢測結果身高為158.9公分,比原本矮了1.1公分。

由於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原住民男性身高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者,以及非原住民男性身高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體格檢查即為不合格。

因此在複檢結果出爐後,受訓單位即報請消防署廢止陳女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後一度提出行政訴訟,在敗訴後改向憲法法庭申請釋憲。在今(2024)年1月進行言詞辯論後,今日正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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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門檻排除55%女性遭認定不合理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書認定,《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並非全面禁止差別待遇,而是在於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本次規定中的身高限制,若以國人平均身高來看,僅排除約10%的成年男性,但卻排除約55%女性,因此大法官認定在性別差異度上已構成對女性不利的差別待遇。

且目前我國消防人員比例女性僅佔12%,此一身高規定將會更加深男女間的懸殊比例,進而導致整體工作環境持續依男性需求進行配置,不利女性人員參與。

雖然消防機關提出解釋,稱對女性的身高限制是基於長久以來的實務經驗累積,同時現有的消防器材、車輛等,也難以為身材嬌小者特別訂製。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消防工作內容多元,即使身高較矮者,也可勝任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同類型勤務,在進入空間狹小的災害現場時也具有優勢,都屬於完整團隊中不可或缺的人力。而在消防器材或設備的訂製上,大法官也認為並非完全無法克服。

綜合以上原因,憲法法庭認定消防機關僅憑經驗或默會知識,即對女性設置較男性更為嚴格的身高限制,且未能提出充足證據說明與欲達成公益目的之關聯性,與《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意旨不符,因此原條文應於判決日起1年內失效。

「必要時得複檢」 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本次釋憲案中,當事人另針對考試規則中「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的「必要時」3字,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法庭則認為尚無違背情況。

在做出身高門檻違憲的判定後,憲法法庭要求將陳女原本敗訴的行政訴訟判決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並提醒最高行重審此案時,應根據本次判決違憲之意旨作裁判,以確保釋憲聲請人之權利。

消防署對此則回應,未來將依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實際需求為前提,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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