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議員轟東澳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行政瑕疵 縣府:無違法

宜蘭縣議會首日縣政總詢,民進黨縣議員林麗(中)、陳文昌(右)、呂惠卿(左)輪番砲轟東澳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行政瑕疵,直指是縣長林姿妙「帶頭違法」。(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議會首日縣政總詢,民進黨縣議員林麗(中)、陳文昌(右)、呂惠卿(左)輪番砲轟東澳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行政瑕疵,直指是縣長林姿妙「帶頭違法」。(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議會首日縣政總詢,民進黨縣議員林麗(中)、陳文昌(右)、呂惠卿(左)輪番砲轟東澳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行政瑕疵,直指是縣長林姿妙「帶頭違法」。(記者董秀雲攝)

宜蘭縣議會定期會於今(十四)日首日進行縣政總質詢,縣長林姿妙偕同副縣長林茂盛、秘書長吳志宏及縣府單位主管列席議會備詢及答覆,民進黨縣議員林麗、呂惠卿、陳文昌採聯合質詢方式,集中火力輪番砲轟,氣氛火爆。林麗質疑東澳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進展,要求縣政府針對該工程的延宕問題作出解釋。農業處以一○八年申請漁港整補場花了四二○○萬元做停車場,現已完工民眾質疑工程完工為何遲遲不開放,林麗直指縣府帶頭違規,為何工程已於一年前完工,但至今尚未開始使用。指摘根據當初的規劃,工程應該提供多項停車及公共設施,但目前仍無法使用。對此,縣政府應該提供合理停車場使用。林麗呼籲政府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避免因為程序延誤或不當使用而造成資源浪費。要求縣府一定要依森林法或區域計畫法處罰興建完成卻無法使用,浪費公帑,公務人員行政疏失,移送監察院,更提議縣長林姿妙要罰縣長林姿妙因為「帶頭違法」。縣長林姿妙回應,要求依法行政,目前沒有違法,農業處會盡速完成變更手續。

縣府農業處長李新泰答覆,東澳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於一○七年傳出有密境帶動了水上遊憩發展,一○八申請劃入撥用基於公益使用。用地變更會尋程序補正,停車場免費停車可以, 但是如果要收費就要做土地變更。

林麗抨擊工程批准程序的透明性:當初是誰批准了該工程,以及批准的依據為何。對於工程的地目變更程序提出疑慮,要求政府釐清該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相關法規遵循情況:無論是工程批准程序還是後續使用,都應符合相關法規。主要關注工程所涉及的地目變更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政府是否已經依法處理相關事宜。

林麗揭發該案確有明顯行政瑕疵, 至少有四個階段應該要被發現,並制止違規的行為,農業處評估階段、申請中央補助階段、工程招標階段、申請雜項執照階段。以上四個階段 應該都需要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只要有一個核稿人員或會辦單位人員有發現土地登記謄本上面記載的「森林區林業用地」提出質疑 就可以阻止這次違規行為。該案已違規在先,縱使事後合法,也不能阻却違規的行為, 因此農業處應該要依森林法或區域計畫法處罰, 才能向人民交代, 否則會被質疑只需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陳文昌反駁縣長林姿妙沒依法行政,為何廣場停車場不能使用,如可趕變更編定,砲轟以林業用地做「偷呷步」,這樣對嗎?縣長林姿妙回應,因為還未核准,也還沒有使用,當初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也是經中央核准補助的。陳文昌直指宜蘭縣政府重大違規,帶頭違規,林姿妙要處罰林姿妙,不能硬拗,瞎掰!使用編定亂用,不用再有所爭執了!

呂惠卿指摘是政府無法無天我行我素,那為何停車場不敢開放使用,質問縣長林姿妙什麼時候才知道已經違法。縣長林姿妙表示,漁港計畫是經中央核准補助,也要求縣府局處都要依法,呂惠卿並揭發漁港計畫範圍內興建的廁所,是縣府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地目為林業用地,尚未變更地目,卻興建非林業設施,縣府今年五月十日表示,已將地目變更申請提到國土計畫審議,待變更完成再開放使用停車場等功能。縣議員們批該案二○二二六月開工,二○二三年七月完工,二○二四年才要申請變更地目,邊施工邊違規,林姿妙縣長違法成習慣?

該案已違規在先,縱使事後合法,也不能阻却違規的行為,縣議員林麗要求農業處應該要依森林法或區域計畫法處罰,才能向人民交代,森林法處罰由林業用地的主管機關為農業處是否違反林業用地的使用管制規定,由其認定後處罰之。區域計畫法處罰由林業用地主管機關農業處認定違規後,移請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處罰,不過地政處應該會退回農業處依森林法處罰。無論如何都是宜蘭縣政府處罰違規人宜蘭縣政府,也就是說林姿妙罰林姿妙,興建完成卻無法使用, 浪費公帑,公務人員行政疏失 ,請政風處查辦並移送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