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針對調查權、藐視國會罪交鋒

憲法法庭今天(6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由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針對調查權的行使是否在憲法保障人民及企業的各項權利間衡平,以及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明確進行交鋒。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一整天的言詞辯論,下午針對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進行辯論。

大法官朱富美在詢答時問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如何在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營業秘密權及不表意自由權間衡平或限制?她並舉台灣的護國神山高科技業為例,質疑若立法院未來要調取相關資料,該公司以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是否會被立法院處罰?相關修法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或正當法律程序的疑慮?

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相關條文有許多規範衡平當事人的權益,且在程序上加以保障,例如嚴加控管目的、範圍、接觸者,若有民眾因拒絕提供資料而遭裁罰,也可尋求行政訴訟或司法救濟。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陳信安則質疑依據修正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僅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可拒絕證言或交付資料,但企業很明顯不適用此規定,仍有被強迫揭露的風險。陳信安:『(原音)因為他在這邊的已經明文規定的是個人隱私,那個人隱私跟企業這很明顯當然就是不一樣的一個情況,所以如果說要以這一條來作為這個護國神山台積電等等這些科技業,他可以以這一條項的規定來作為這個拒絕提供的話,可能會有問題。』

另外,法務部代表、次長黃謀信在答復大法官詹森林詢問時,表示刑法的藐視國會罪沒有特定範圍、甚至充滿立委的主觀價值評斷,因此,藐視國會罪違憲的重點在於前提的構成要件不明確。

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回應表示,處罰前提是必須在聽證及質詢時就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做虛偽陳述,所謂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已含有明知卻故意造假的意圖。翁曉玲:『(原音)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候,他所回答的事情,基本上是必須要扣連到聽證的主題跟被質詢的議題;而這個虛偽陳述,他基本上就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比如說今天的氣溫是40度,那如果他說今天氣溫是10度,那就很明顯他就是假的。』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張文貞則指出,英美法系國家都是由國會做成決議後,交由司法做後續處理;換句話說,基於憲政主義法治及人權的要求,立法權的立法及執行不能由同一個憲法部門進行,必須要由第三方司法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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