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限縮國會調查權 立院超思蛋、鏡電視調查小組被宣告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月底三讀通過後,藍白於國會成立「調查專案小組」追查超思雞蛋案、鏡電視弊案等。然而,憲法法庭今(25)日宣判釋憲結果,立院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主文指出,第45條第1項規定,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條第2項、第3項後段、第46條、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50條之1第3項、第5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規定,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對於第45條第1項其餘部分之規定,憲法法庭主文指出,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的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含調閱權)之要件。於此前提下,前開其餘部分之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認為,第一, 立法院調查權係為輔助其憲法職權之行使,其行使應與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所涉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必要,且不得進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亦不得不得概括委託其內部委員會行使;於涉及其他憲法機關部分,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於涉及人民部分,則應符合憲法對人民相關基本權之保障規定。
第二,為行使調查權,得以文件、資料調取為取得調查事項所需相關資訊之手段,此係針對政府部門所行使之權力。立法院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者,不論調閱文件之原本、影本、繕本或複本,均應經院會決議,始得為之,調查委員會無權自行決議調取。
第三,調查方法涉及課予政府人員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之協助調查義務者,其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亦均須經院會議決。 受詢問之政府人員因此所負之出席作證義務,乃政治責任範疇。 與法律責任無涉。
第四,人民對立法院並不負有配合其職權行使之憲法義務,立法院如立法課予人民有配合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而提出文件、資料或物件等法律義務者,其規定自須符合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第五,立法院發動調查權而設調查委員會,經其他憲法機關主張其有逾越憲法上權限等情事而表示反對,致生權限爭議者,於上開權限爭議經相關機關協商、以其他適當途徑處理或經本庭依聲請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前,立法院尚不得逕為調查權之行使。
不過,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出來前,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提出,檢調拖很久才調查超思雞蛋案或疫苗採購案,盼檢調加速調查事件的效率;三一九槍擊案發生後,也曾有在野立委推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盼調查槍擊案真相,但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人持反對態度,並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於2004年則做成釋字585號判決部分合憲後,指出有16項條文不符國會調查權屬性屬於違憲。
時任大法官許宗力曾提部分不同意見書,表示他雖認同歐美國家擁有的國會調查權,但因我國憲政體制為五權分立,所以無法比擬三權分立國家擁有國會調查權。而這次他擔任憲法法庭審判長,經1 3位大法官同意下,做成的暫時處份也維持釋字585號解釋主張,並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其中調查專案小組,可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與明顯與585號解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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