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無罪 藍憂官員說謊反質詢
國會改革法案中,《刑法》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在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但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的要求,判決違憲。但蔡彩貞等3位司法官出身的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有罪責與處罰不相當而顯然過苛情形。
憲法法庭指出,藐視國會罪是以被質詢的行政首長不得虛偽答覆,及政府人員為證言時要求不得虛偽陳述為前提,但是行政首長的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到立院說明,都屬憲法義務,其義務不履行所引發者,是民主問責的政治責任問題,不是可作為刑罰之目的。
但法官及檢察官出身的大法官蔡彩貞、張瓊文、朱富美,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刑法規定關於聽證時虛偽陳述部分,是為了防止杜絕受出席聽證會的公務員故意為虛偽之陳述,保障立法院職權正確、正當行使所設的刑罰。因此,受邀出席聽證會者如果仍故意為虛偽陳述,致立院職權行使陷入錯誤的危險,藐視國會罪難謂有罪責與處罰不相當而顯然過苛情事。
立院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思銘表示,大法官解釋了什麼是反質詢,還認為說若是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疑問句形式答覆立委質詢時,即便言語表達有禮儀上爭議,但仍屬質詢答覆。這樣說明真的很疑惑,大法官真的是在附和執政黨。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釋憲後的結果就是政府官員只需負政治責任不負法律責任,所有的罰鍰、刑責都違憲,未來的情況就是像現在一樣,政府官員胡說八道,愛來不來,立法院卻沒有任何制裁手段。翁曉玲痛批,難道一個官員說謊不應該負責嗎?他對得起這個國家嗎?
翁直言,大法官這次憲法判決就是再度限縮立法院監督權,包庇護航行政權,政府官員只負政治責任,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跟世界先進民主法治國家相互制衡的方向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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