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小教室】投票要帶什麼?

文/法操司想傳媒

投票日三寶:身分證、印章、選舉通知單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規定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並「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

若身分證遺失或未帶印章

依據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第9條規定:「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在申請補發之新身分證尚未領得前,應憑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領取選票,各投票所管理員應確實核對其身分證明書相片與本人無誤,並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內加蓋『憑身分證明書領票』後,方可發給選舉票。」

未帶印章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規定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

罰則:「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者

如果選舉人被發現有「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者,可能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未遂及刑法第147條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除依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第10條遭到當場留置外,還有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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