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今宣判 決定台灣是否走向廢死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將在今天(20日)下午3時作出判決。
台灣已無唯一死刑 仍有50罪可處死刑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目前已無唯一死刑的犯罪,但仍存在50條可處死刑的犯罪,除陸海空軍刑法中的內亂、助敵、叛國、違抗作戰命令、無端開啟戰端、洩露交付國防秘密、劫持軍艦軍機、違法製造販賣軍火等罪外,在刑法部分,包括以暴動犯內亂罪的首謀、通謀對我國開戰等外患罪、公務員委棄守地的瀆職罪、劫持使用中航空器或危害飛航安全罪、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且故意殺人罪、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殺人罪、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強盜罪結合犯、海盜罪、擄人勒贖致死罪及擄人勒贖結合犯等。
另外得判死刑的還包括民用航空法中劫機罪、危害飛安致死罪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製造、運輸、販賣、強迫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致死者、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致死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意圖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或出借槍械供犯罪者;懲治走私條例中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以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殘害人群罪。
民調高達8成反廢死 死刑存廢具高度爭議
根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整理,台灣早在1932年日本殖民時代便已出現廢除死刑的討論。1986年解嚴前夕,原住民湯英伸被判死刑,因涉及族群不平等等問題,當時曾出現救援的聲音;1989年馬曉濱案,人權團體及宗教界、文化界也呼籲槍下留人。2003年,數個人權團體正式成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全面性推動廢除死刑運動。
儘管支持廢死的團體積極推動,台灣也面臨多項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及來自歐盟等國際的關切,在台灣歷次民意調查中,反對廢除死刑的比率皆高於7成,近10年更高達8成以上,尤其當台灣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要求執行死刑的聲浪更是高漲,廢死團體也因此備受攻擊。2010年更曾發生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公開表態支持廢死,且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引發社會反彈而辭職獲准,可見死刑議題在台灣始終具高度爭議性。
全球逾7成國家廢死 台灣逾4年未執行死刑
放眼全球,根據國際特赦組織2023年全球死刑報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144國在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死刑,包括112國已完全廢除死刑、9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也就是僅軍法或特殊犯罪會被判處死刑、23國實務上廢除死刑,也就是雖保留死刑,但在過去10年間均未執行,且被認為已有既定政策或慣例不再執行死刑。至於仍保留死刑的國家,則是55個。
台灣名列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中,但近10年由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者僅6人,自2016年至今共3人伏法,最近一次執行是在2020年4月,之後,2021年至今均未執行死刑,也沒有死刑定讞。目前台灣有37名定讞的死刑犯,均因聲請釋憲、尚未窮盡救濟程序而未執行。
7人獲平反 廢死團體憂冤案無法回復
在這些已定讞的死刑犯中,不乏被人權團體視為可能的冤案,包括盧正、杜明郎、杜明雄、邱和順、王信福及沈鴻霖,其中,盧正、杜明郎及杜明雄均已執行完畢,但監察院日前針對盧正案發布一份調查結果,表示專家模擬發現諸多疑點,因此已函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至於歷年來死刑定讞但獲平反者,則包括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不過,江國慶已遭槍決。
因此,冤案的不可回復性、死刑量刑的恣意性等可能造成的系統性錯誤,成為這次釋憲聲請方在憲法法庭於4月23日舉行的言詞辯論中強調的重點之一。
這次言詞辯論的爭點包括死刑是否違憲?包括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死刑制度追求的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另外,言詞辯論庭也針對若認為死刑制度合憲,得適用死刑的犯罪類型、刑事被告範圍?在死刑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等進行討論。
聲請人籲勿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 法務部指回應公眾期待正義
在言詞辯論中,聲請人主張死刑剝奪了生命權,而透過執行死刑將受刑人永久逐出社會,也侵害了受刑人的人性尊嚴,並認為憲法不該容許政府以缺乏理性客觀標準、情緒恣意下的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任何人都沒有資格下令或動手結束他人的生命,也不能靠人民授權而得到殺人權利。聲請人也主張當社會出現罪大惡極之人,要追殺的不是被告,而是犯罪成因,並進而修補國家系統的失能,才能防止悲劇再度發生;對於廢死引發台灣社會的高度質疑,聲請人則指出,若是有配套的廢除死刑,在過去的官方民調中曾獲得過半民眾支持。
法務部則強調死刑制度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在憲法秩序、社會法價值認識均沒有改變的情況下,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法務部並認為我國現行刑罰政策和現代多數國家一樣,調合應報及預防兩種不同刑罰目的,在個人價值重大法益上,如生命權、人性尊嚴等遭受極端殘忍侵害時,基於應報的罪責衡平及贖罪,回應公眾對正義的期待,應肯認死刑具有適當性。對於死刑的存廢,法務部也主張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形成共識,而非由大法官判決決定,且擔憂若判決違憲將引發社會動盪。
大法官曾3度解釋 指死刑未違憲
這次死刑釋憲案將這個台灣數十年來的敏感議題搬上檯面,進行理性對話與辯論,正如法務部所說,這並非大法官首次受理死刑相關釋憲聲請。
1985年3月22日,大法官曾針對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處死刑的規定是否違憲做出《司法院釋字第194號解釋》,指出因處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23條、第7條並無牴觸。1990年7月19日大法官再針對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的規定是否違憲做出《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指出《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法,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但若有情輕法重,裁判時可依《刑法》酌量減輕其刑,與憲法尚無牴觸。1999年1月29日則針對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是否違憲做出《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認為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無違憲法規定。
3種可能結果:全部合憲、全部違憲、部分合憲且限縮範圍
經過25年後,如今憲法法庭再度審理死刑釋憲聲請,在這次審理過程中,由於蔡烱燉、蔡彩貞2名大法官分別因參與死刑犯王鴻偉、王柏英案件審理,大法官尤伯祥曾擔任過死刑犯邱和順的辯護人,因此3人必須迴避,依照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便可做出判決,也就是說,關於死刑的釋憲結果,僅需過半票數的7票即可。
至於判決結果,包括死刑全部違憲,將即刻或在某個期限內失效,37名死刑案的判決將被撤銷、發回重審;若全部合憲,則現有制度不變,受刑人將等待執行;若死刑合憲但嚴格限縮其犯罪類型、刑事被告範圍之適用,37名死刑犯將視其案件情形,可能獲重審的機會,但也可能再次被判處死刑。
這個在台灣社會爭論數十年的議題,能否在今天的宣判中塵埃落定,備受關注;雖無法預測結果,但可預見的是,無論如何,台灣的司法都勢必面臨新的挑戰與改革的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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