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大法官詹森林提不同意見書:僅是洩憤非實現正義
[Newtalk新聞] 憲法法庭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有條件合憲,認定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共有5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詹森林指稱,唯有死刑是所有事後救濟手段都無法真正填補損害的刑罰手段,這是無法合憲的重要理由。
憲法法庭20日下午3點宣判,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根據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死刑列為主刑種類之一,另,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僅得適用於個案。詹森林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死刑無助於實現「應報正義」,也無助於嚇阻犯罪;選擇死刑作為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而非實現正義。
詹森林續指,在所有刑罰當中,唯有死刑是所有事後救濟手段都無法真正填補損害的刑罰手段,這是死刑無法符合憲法規範的重要理由。人民法感情、歷史及社會脈絡竟成為支持死刑繼續存在的唯一理由,可看出死刑在實現其所宣稱規範的貧乏空洞、蒼白無力。
詹森林強調,面對「死刑合憲性」,憲法法庭的唯一選擇,為堅定對外表明拒絕死刑的立場。社會整體會開始思考,在不以剝奪生命作為刑罰手段的前提下,該如何處罰重大犯罪,如何給予被害人家屬慰藉,又該如何修補社會秩序。另外,大法官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也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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