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三讀 業者未落實管理致死傷最重判7年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內政部指出,修法讓消防安全制度更趨完善,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另強化吹哨者機制,並提升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增進公共安全。
其中,除了強化吹哨者保護條款,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預防重大災害發生外,更重要的是,提高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平面配置圖、化學品及搶救必要資訊,並立即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若業者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與7年刑責,若未派員到場協助救災,最重可處新臺幣1千萬罰鍰。
內政部表示,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總計增修24條文。在增訂職安專章方面,修法後,將由中央成立安全衛生諮詢會,並提出政策建議,也在各級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擴大基層消防員參與機制,也明定各級政府應優先編列相關預算;各消防機關如有違規情形,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提到,在強化吹哨者機制上,為鼓勵檢舉不法,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修法將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罰責。
內政部表示,另外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達管制量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說,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平時備置消防搶救必要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000萬元,廠商如果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內政部表示,感謝立法院就吹哨者機制強化、倉儲與實驗室入法、義消人員適用安全衛生防護事項等課題,提出寶貴意見,讓消防法修正更趨完備。藉由這次修法,期能回應社會對強化公共安全、落實消防人員工作安全保障的期待,並將持續推動促進消防人員救災安全的各項計畫,有效達到修法目標,強化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