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剝奪 詹森林堅定廢死

憲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參與審理的12名大法官中,7位全部同意,檢察總長邢泰釗的妻子、朱富美等4名大法官部分同意,詹森林大法官完全不同意。(郭吉銓攝)
憲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參與審理的12名大法官中,7位全部同意,檢察總長邢泰釗的妻子、朱富美等4名大法官部分同意,詹森林大法官完全不同意。(郭吉銓攝)

殺人罪可判處死刑,參與審理的12名大法官中,7位全部同意,檢察總長邢泰釗的妻子、朱富美等4名大法官部分同意,詹森林大法官完全不同意,他主張廢死,且認為憲法法庭的唯一選擇,就是堅定對外表明拒絕死刑的立場。

詹森林表示,生命作為各種基本權的根本,只能限制,不能剝奪,死刑無助於實現「應報正義」,並非合理的應報選項,也無助於嚇阻犯罪,「公正應報」無法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罪責原則」也不能推導出「什麼行為該死」的當然結論。他說,選擇死刑作為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而非實現正義;死刑因其所帶來無法避免的痛苦和恐懼,構成國際人權公約所禁止的酷刑。在所有刑罰當中,唯有死刑是所有事後救濟手段都無法真正填補損害的刑罰手段,這是死刑無法合憲的重要理由。

朱富美大法官2018年在最高檢察署擔任檢察官時,曾經到最高法院代表檢方出庭辯論,她當時主張冷血溺殺奪2命的凶手沈文賓應判死,2020年沈也被判處死刑確定。

朱富美昨提出意見書表示,死刑的合憲性限縮條件,只須要列出「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罪」,故意殺人不一定比「直接故意殺人」輕微,不應排除在情節最嚴重的犯罪之外,才符合憲法罪責原則。

朱富美指出,司法審判牽涉諸多價值判斷,要求死刑判決需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審判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屬就審能力欠缺,但憲法法庭限制不得科處死刑,混淆責任能力與就審能力,動搖罪責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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