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柏傑酒駕撞遊覽車 士檢偵結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

藝人王柏傑6月間酒駕撞上遊覽車,現場無人受傷。士林地檢署審酌王柏傑坦承犯行,今天偵查終結,依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藝人王柏傑6月間酒駕撞上遊覽車。士林地檢署(圖)審酌王柏傑坦承犯行,5日偵查終結,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央社資料照)
藝人王柏傑6月間酒駕撞上遊覽車。士林地檢署(圖)審酌王柏傑坦承犯行,5日偵查終結,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央社資料照)

檢方書類指出,王柏傑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某體育場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卻仍於隔天下午3時許駕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金莊路時,發生車禍,經警方到場測得飲酒後呼氣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

士檢指出,全案偵查終結,認定王柏傑行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