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修法 種大麻將視情節輕重而適當量刑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   圖:行政院提供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 圖:行政院提供

[新頭殼newtalk]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對於栽種大麻犯行,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這次修法是針對自種且情節輕微的行為類型,但最高還是可以判處七年徒刑,大麻的種植,仍然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法務部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均係嚴以重罰,以遏止不法。但該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對「種植大麻」之行為均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認為對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此,法務部這次修法增訂該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另外,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以及早遏阻此類犯行。

蘇貞昌表示,該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這次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種植大麻依然是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只是就各種類型依其輕重,加以類型化,該重罰的還是要以同樣的重罪課責;相關的類型,依相關的分類來做。

法務部指出,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這次修正草案並非降低對毒品犯罪之處罰門檻,係為因應大法官解釋,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區別其刑度,以求罪責相當,爾後,政府仍將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壓制毒品擴散,以維護國人健康,堅守無毒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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