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領養代替購買」但犬貓寵物店越開越多,台灣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的機制有什麼問題?

文:郭純哲

特定寵物業修法方向2點芻議

隨著整體人口向少子女化趨勢變動,飼養犬、貓等寵物反而大幅成長,狗啦、貓呀,被飼主當成兒子女兒家人一樣看待,「毛小孩」遂集寵愛於一身。這些寵物得到飼主的寵愛,飼主也從這些毛小孩身上得到了相對應的伴侶式與心靈上的滿足。民眾得到毛小孩管道,不外透過領養或購買,從全國各地動物收容所領養、從業者處購買,有了毛小孩後,各自展開飼主與毛小孩一天天的故事。

商人們嗅覺靈敏,因應這種日益增加的飼養潮,犬、貓寵物店一家一家崛起,而犬、貓等寵物即為法律規範上的「特定寵物」。特定寵物營業項目包括: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這些俗稱寵物店的業者,迄2023年初,全國特定寵物業者已超過2900家,在現行的制度下,到底產生什麼問題?有無保障動物不足之處?我發現有2大問題點,值得立法者與執法者深思。

導入特定寵物業實質經營者之管理規範

寵物店必須經由相關法令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各縣市政府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5條及7條規定,申請許可經營特定寵物業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特定寵物業經領得許可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及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一切辦理妥當後,這些繁殖、買賣或寄養犬、貓等寵物店嶄新出現。

特定寵物業者開始經營後,主管機關每2年會對業者辦理評鑑,評鑑項目主要包括法令的遵循及動物照顧情形,並根據這些評鑑結果採取獎勵或廢照的行政措施。《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連續2次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為丙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極為可惜的是,目前制度下即使遭到主管機關廢止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根本發揮不了任何嚇阻作用。原因在於現行《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尚未導入特定寵物業「實質經營者」之管理規範。業者被廢止許可後,再以親戚朋友名義新設立一家寵物店,將原有犬貓等庫存動物均轉由該新設立之寵物店經營,實際經營者還是原本遭受廢照處分的經營者,所有動物的管理照顧程序都不變,不守法令的仍舊不守法令。

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公司法》於已導入實質經營者之規範,對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責以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而特定寵物業者9成以上都是個人商號,業者以商號名稱登記,不同負責人即屬於不同的法律人格,證照被廢止後,再設立另一家商號就可以,原班人馬仍然在背後管領動物以及經營該新寵物店,原來照顧動物不周、確保所管理動物之動物福利不足的、違反法令的這些種種事項,仍舊一模一樣:僅僅只是更換一個名義上的商號負責人而已。沒有任何「刑期無刑、罰期無罰」以回歸正軌的期待。

解決辦法必須導入如同《公司法》該實質負責人之規範,應規範該被廢照的實際負責人,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擔任實質負責人從事特定寵物業務。否則「新瓶舊酒」的結果,被懲罰者不怕,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也失去實質意義。劣質的動物保護及福利只有該被管領的動物最明白,買賣業的犬貓期待自己趕快被交易走,早點脫離這個食物水不足、環境通風不良與擁擠的寵物店;而繁殖業者的種犬、種貓恐怕要更絕望了,一生無止境的生產繁殖。

保護動物從源頭做起:特定寵物繁殖通報與驗證機制

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實施繁殖犬貓以生產小狗、小貓前,必須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特定寵物供繁殖前,應由獸醫診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及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並出具證明文件。並且供繁殖之特定寵物,滿1歲以上始得進行交配、繁殖;超過7歲者,應為其絕育;連續2年度內之繁殖胎次,不得超過3次;終生繁殖胎次,不得超過7次。

特定寵物出生後應即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目前業者繁殖犬貓需自行記載生產隻數於制式的繁殖紀錄表,以供縣市主管機關查核人員查驗。這種「業者自行記載」之繁殖紀錄表,卻是萬惡的根源,一切動物保護及動物福利淪為空談,並且是「以合法掩護非法」的管道,殊不足取。

舉例而言,繁殖業者有種貓2頭,分別為A及B。現在A與B均妊娠分娩3頭幼貓,分別為A產出a1、a2、a3;B產出b1、b2、b3。業者就在繁殖紀錄表記載A產出a1、a2、a3及b1、b2、b3等共6頭,B則無懷孕且無生產不用紀錄繁殖紀錄表。下次同樣A及B又妊娠分娩,則全數紀錄為B生產,貓之妊娠分娩期間約63天,可能1年A與B均生產4次,在業者自行記載操弄繁殖紀錄表下,主管機關看到的是A生產2次、B也生產2次,即書面上每隻繁殖動物的生產次數都減半了!實際上,這些個動物不是在懷孕,就是在生產哺乳,不曾間斷、沒有絲毫的動物福利可言。

又上述業者亦可能記載A產出a1、a2、a3、b1、b2、b3及c1等共7頭,其中c1是從非法繁殖場來的,業者一併將之記為該繁殖場之種犬貓所產出,以合法掩護非法,業者有特定寵物許可證、非法業者則無許可證,將相關寵物均洗入合法管道出售予消費者。此時,現行制度下所謂寵物,僅是業者操弄新生生命之謀利工具而已,又能有什麼動物福利可言,業者的種貓種犬隻數越多,操弄記錄的空間越大。

主管機關查核人員查驗業者自行記載的繁殖紀錄表時,僅於每年度查核繁殖業者時請業者提供該項資料,而無法確認繁殖紀錄表所載均係正確,因為不可能業者之種犬貓一生產,就請主管機關人員去現場看生幾隻,且現行各縣市之動物保護部門執行特定寵物稽查人員人數,業已無法應付日漸增多的特定寵物業者之稽查業務,1隻犬貓賣幾萬塊,利之所在,導致近年特定寵物業者暴增。

繁殖紀錄為源頭管理之重心,在不可能事事均仰賴主管機關的查核下,如何解套?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3款規定,經營特定寵物業,應具備之條件如下:以特約載明由特約人員(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辦理特定寵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檢視特定寵物及將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情事,主動通報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

惟目前該「特約人員」實際運作情形,特約人員欲執行檢視特定寵物、將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情事,主動通報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係屬「期待不可能」。

特約人員與業主關係應屬承攬業務的關係,該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執行業務均係向配合之特定寵物業者收費,向業者收費下、又要該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去向主管機關告密,是違反人性的規定,勢難達成。為發揮特約人員專業功能,可以修改相關法令,將特定寵物繁殖通報與驗證機制由該特約人員負責!讓該特約人員去驗證繁殖紀錄表上種犬貓生產之數量與來源的可靠性,並制定特約人員驗證不實之裁處機制,確實執行特定寵物就源管理。

特約人員依其執業風險與事物繁雜評估結果,據以向特定寵物業者收費,特定寵物業者相關從業成本(金錢上及欲從事不法的成本)上升,從而抑制不正常的寵物店增加量。如此才有可能拯救檯面下那些懷孕生產無限循環的種犬貓,真正落實法規上的動物保護與福利。

結論

現行動物保護法與《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存在規範不足的問題,形成特定寵物業實質經營者未納入規範,業者無所謂畏懼,這家寵物店搞砸了,大不了再開另一家。又繁殖紀錄為源頭管理之重心,卻乏繁殖通報與驗證機制,致亂象叢生。

相關紀錄上的犬貓如果會說話,面對著這樣記載,一定邊看記錄邊懷疑「己之所從出」與「從己之所出」了。為確保實質的動物保護與動物福利,茲提供特定寵物業修法方向,以健全對特定寵物業者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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