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鬆綁 可先動用信託付喪葬費

財政部近日核釋,信託受益人如果身故,可以不用向銀行提供繳清遺產稅證明,就可以先動支信託內的現金、在138萬以內支付喪葬費,讓民眾在辦理身故事宜更方便、更具彈性,惟財政部官員強調,所動支的喪葬費,仍要計入遺產總額中申報遺產稅。

信託一般而言,如果是他益信託財產權利已經不屬於委託人,所以委託人過世就沒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問題;不過財產權利是屬於受益人,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的自益信託,或者是他益信託但受益人過世,仍有課徵遺產稅的問題。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據《遺產與贈與稅》42條規定,如果民眾要辦理遺產轉移,要向地政機關等政府機關或者像是銀行等公、私立事業,檢附已經繳清遺產稅,或者核定是免稅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贈與總額等證明,才可以進行移轉,否則不可逕行移轉。

因此,信託內如果受益人過世,現金如果要動用、移轉,需要銀行檢附證明才能動用,不過這也造成許多需要支付辦理喪葬費用民眾的困擾,因此在成立信託之前裹足不前。

財政部考量,在照顧家人的需求下核釋鬆綁,可以免具繳清遺產稅證明前,動用現金支付喪葬費。財政部官員表示,惟可動用金額是《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裡,喪葬費的扣除額(目前是138萬)以內,讓家人妥善執行後事,提升信託財產的運用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