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中將孫玦新任欣桃董事長年薪逾3百萬還侵占736萬元 和解獲緩刑
退輔會轉投資事業的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欣桃公司),曾官拜中將的前董事長孫玦新,與前任前常務董事兼總經理邱希庚涉嫌指示會計人員,簽發「公關費」、「交際費」等,不實核銷,侵占欣桃公司資產新台幣736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考量本案被告孫玦新已與欣桃公司和解並返還不法所得,改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孫玦新曾任陸軍副司令、國防部中將常務次長等職,退役後於2013年11月接任欣桃公司董事長,年薪逾300萬,直到2018年2月才卸任。
判決指出,曾任國防部常務次長的孫玦新,退役後在退輔會轉投資事業的欣桃天然氣公司擔任董事長,孫玦新與前常務董事兼總經理邱希庚等4人,明知「員工績效獎金發給辦法」,發放獎金的對象僅限適用職員等,並無任何授權董事長及總經理以其他方式自行增加報酬的相關決議。
此外,孫玦新每月薪資不得超過退輔會主委的薪資,孫玦新每月獎金不得超過每月薪資總額,超過部分部分應解繳回退輔會安置基金。
判決指出,孫玦新與邱希庚於民國103年至106年期間,為求增加報酬,以及規避孫玦新應將超領的薪資及獎金解繳退輔會安置基金,竟指示下屬簽呈發放2人的「公關費」,或是購買郵政禮券交付,或是以「交際費」或「其他費用」等不實項目填入做為會計憑證使用的轉帳傳票,併計入帳冊以核銷。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酌孫玦新犯行固然行止錯謬,但考量他當時是因軍旅生涯將軍退休,經行政院國軍退輔會派任至欣桃公司任職,一時基於該公司往例既存有違規增加管理階層人員所得支領報酬的惡習,在邱希庚的操作下,處於違法意識相對薄弱的心態下應允配合而為本件犯行,判刑2年,緩刑5年。
另外,高院合議庭認為邱希庚為欣桃公司負責人,宋瑞蓮擔任欣桃公司財務主管的重要職分,竟犧牲欣桃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以謀自己或他人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使欣桃公司蒙受損害或損失,實不應輕縱。
高院合議庭考量邱希庚坦承犯行,並與欣桃公司達成和解並分別繳交犯罪不法所得,態度尚佳,而宋瑞蓮對於客觀事實也不爭執,有反省自身行為錯誤的態度,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罪判邱希庚2年徒刑,緩刑5年;宋女判刑1年8月,緩刑5年。財務經理郭金鳳判刑1年8月,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