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葬噪音擾民 新北擬最高罰10萬
新北市政會議20日通過「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其中最擾民的送葬隊伍噪音,也規定公告路段全時段禁用法器、樂器、擴音設備等,違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長1年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待議會審議通過後,將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布。
為有效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民政局修正「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綜合多年管理實務經驗,並參考其他縣市相關法規,盼透過殯葬管理的法制化,保障殯葬消費權益及補充相關法令不足處,優化新北市殯葬文化。
民政局指出,隨著喪葬觀念的改變,為鼓勵市民以多元環保葬方式回歸自然,並確保有限殯葬資源之合理應用,參酌其他5都的使用年限規範,自治條例第4條訂定公立公墓為7年,若有特殊事由得另延長至多3年,第5條訂定公立納骨塔骨灰(骸)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為50年。
至於民眾最關切的送葬隊伍噪音管制,殯葬處副處長許力友表示,現在送葬隊伍有陣頭、佛車與靈車等,產生的噪音問題依《噪音管制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開罰,無自治條例管理,因此草案第7條則規定,若業者或其受僱人違規於「公告路段」,使用法器、樂器、相類器具或擴音設備製造聲響致妨害公眾安寧,不分時段分貝限制,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辦理告別式自行封路或聚眾未做交管等情節重大者,更可令其1年以下期間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
許力友補充,無法進入禮廳就不能協助家屬辦理告別式,對業者的營業會產生很大的衝擊。至於公告路段範圍,原則以新北市立殯儀館正前方新海路與側邊環河路為主,做適度的行為限制,確定範圍將待草案送交議會討論後另行公告之。
另15條亦明定,若有公司或商業未完成備查程序即代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則可處6萬至10萬元罰鍰。民政局表示,其餘條文也針對私立殯葬設施最小面積、殯葬設施使用管制、屍體處理期限等訂定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