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太輕 鼓勵詐騙

台灣被貶譽為「詐騙之島」,每年民眾遭詐騙金額超過80億元,這個數字還不包括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沒有報案的犯罪黑數。詐騙集團對民眾財產巧取豪奪,致被害人多方哀嚎,其囂張惡劣如無行賊寇,令人深惡痛絕。

從金管會、數位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主管機關進行源頭管理,以有效降低詐騙案發生率,到檢察官、警察的犯罪偵查,再到法院審判,對於防詐、打詐就如同一條龍式的產業鏈一般,任何一個環節的政府部門,皆應就己身的職能角色,盡可能發揮最大功能,方能有效降低詐騙犯罪率,而法院位於整個打詐工作的最終端,是最終能將詐騙犯繩之以法的關鍵角色,能否有效嚇阻有心從事詐騙的罪犯,除前端打詐外,更端視法院祭出怎樣的判決結果。

以詐騙集團所適用之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明文規定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高刑度不可謂不高,然司法實務上,法院對詐騙集團被告最終量刑刑度,經常是從最低刑度1年起跳,然後依情節1個月1個月往上加,致最終多數詐騙犯的宣告刑多僅落在1至2年之間。

以近期某法院判決一件詐騙車手案為例,被害人遭網路投資詐騙,已透過面交或匯款方式交付高達2000萬元「投資款」,被榨光畢生積蓄後才驚覺受騙,而報警並配合警方將取款車手誘出交付最後100萬元「投資款」,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取款車手,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但起訴後法院僅判決7個月有期徒刑,再以被告坦承犯行,確有悔意理由,宣告緩刑,結果是被告直接回家吃豬腳麵線,真是「毋驚!毋驚!毋代誌阿!」,很多詐騙犯一放出去就接著繼續做,毫無罪識感。

以販毒為例,常見毒販賣出幾公克海洛因,僅僅獲利數千元,即動輒面臨10年以上宣告刑,反觀詐騙集團掠奪民眾財產,破壞人際信任,行徑卑劣,其惡性與可罰性難道遠不及獲利區區幾千元的販毒案?

詐騙案件所適用的加重詐欺罪和洗錢罪,其最高刑度都高達7年,除非修法提高最低刑度,使法院沒有量處低刑的空間,但如此一來就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因為並非全部案件都適合量處重刑,就某些特殊案例又將落入「情輕法重」的窘境。那修法提高最高刑度呢?只要法院量刑標準不提高,則修法提高最高刑度往往只是自嗨!並不會改變現狀。

實務上也常見有些詐騙犯遭一審法院重判,上訴後又遭二審法院減輕刑度的現象,所以打詐問題並非迫切需要修法或另立專法解決,而是要面對法院量刑標準過低的問題。倘若一再對詐騙犯輕判的結果,形同宣示詐騙集團進了法院很容易就被輕輕放下,影響所及,除民眾繼續受害外,更使院、檢的詐騙案件不斷爆量,迴力鏢仍將回到司法機關身上,司法院應正視詐騙犯量刑過低問題,莫使判決形同鼓勵詐騙。(作者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