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大法官不是國會立法導師,是不是總統意志護衛隊?

國會改革法案覆議失敗後,民進黨接續打釋憲戰,並不令人意外;意外的是釋憲案由賴清德總統提出聲請,賴清德成為史上以總統之尊聲請釋憲的第二人,這個算盤打得堪謂「周密」,但是否一定「有利」?仍待觀察,但無可避免的,賴清德把燙手山芋丟給憲法法庭,已經讓司法再次陷入尷尬處境,不論釋憲結果如何,大法官很難讓可否兩端都滿意,倒大有可能兩頭挨駡。

國會議事爭端,大法官多採不介入立場

首先,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法案之際,民進黨團已經預告必然會提出覆議與聲請釋憲,前者依照新國會朝野生態,必然被否決,後者照過去大法官受理多號立法委員聲請的釋憲案,幾乎少有一面倒宣告違憲,多半是部份違憲部份合憲。

更重要的,大法官還多次提醒,「法律之制定或修正,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法律應如何制定或修正,應尊重立法院之形成自由。大法官亦不應透過釋憲,指導立法委員如何制定或修正法律。」「立法委員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亦應本於其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自行判斷而擬定及決議符合憲法意旨之法律條文。」對於國會議事程序中的爭端,屬國會自律事項,大法官亦多採不介入的立場。

民進黨立委在國會改革法案中全員行使職權,投下反對票,在人數門檻上,絕對符合聲請釋憲門檻,不至於構成未行使職權(投票),或從反對改投贊成而失去聲請釋憲連署資格的情事,民進黨和賴清德總統最終決定由總統本人聲請釋憲,顯然盤算認為更有利於扭轉已經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但他們想像中的「有利」,却未必真有利。

賴清德慣性對抗民意,拒絕國情報告就是憲政風暴

其次,國會改革法案是藍白兩黨加上無黨籍立委全部支持,是六成國會新民意的展現,選票基礎只有四成的「少數總統」對抗國會新民意,甚至公開喊話在野黨,在釋憲結束出來前,對邀請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不宜貿然行動」,簡單講,就是暗示即使立法院會通過邀請,他也大有可能拒絕,儘管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是「得」而非強制性的「應」,這却是總統的「憲法義務」(賴清德競選時亦如此主張),總統可以拒絕的是「聽取建言後的答覆」;即使國會改革法案聲請釋憲,甚至假處分(暫緩實施)即使通過,現行以憲法與法律程序,立法院「得」邀請總統國情報告還是合憲合法的,過去總統無法到立法院報告的原因,不是拒絕立法院邀請,而是立法院拒絕邀請,賴清德果若拒絕,則又是一場憲政爭議。

這樣的結果,很難不讓人聯想當年賴清德在台南市長任內,為了議長選舉賄選爭議,而絕對進入市議會長達二百三十多天,「慣性對抗民意」成為賴清德政治性格的刻板印象,從此扭轉不易。

賴清德表明不動用總統的院際紛爭調解權的理由是他是當事人,這理由說得過去,馬英九前總統也主張少動用院際調解權,有爭議宜由大法官解釋,雖然馬英九任內從未聲請釋憲。不過,賴清德主張國會改革法案讓國情報告「義務化」、「即問即答化」,「試圖改變憲法對於責任政治的設計,混淆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從而產生擴張憲法賦予立委權力的疑慮」,這也是當年馬英九對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的疑慮,但馬英九最終未能國情報告,不是他拒絕即問即答,而是民進黨不給他舞台,不讓他報告。

從憲法精神而言,並非憲法未定者就是違憲,否則李登輝前總統當年在國民大會聽取建言後的答覆,就是違憲第一人,簡單講,憲法沒規定的可以創造「憲政慣例」,遺憾的是,「民主先生」李登輝創下的慣例,不成材的後人無以為繼。

立委有權否決總統提名,總統無權干預國會表決方式

第三,就賴清德和總統府委託律師就聲請釋憲案,除了總統國情報告之外,言及立法院有侵犯司法、監察、行政權之虞的諸多理由,大有討論空間,甚至有總統壓縮立法權之虞。

隨便舉例,他們說人事同意增修審查規定,設下「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無必然直接關連的條件」,損及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立法院既有對總統提名人事行使同意權,就有權同意或不同意,立法院不能事前否決總統提名名單,只能在審查中考究提名人選,哪一點損及總統「人事主動形成權」?還是賴清德認為他提名的人選,立法院都要照案通過?這才是完全扭曲國會人事同意權的真義。

立法院新增的人事審查期一個月,並非不合理,事實上,現行憲與法並未明定人事同意權行使期限,換言之,就算立法院依現行法律要安排多次審查會,以一個月或一個半月完成同意權投票,亦絕不違憲更不違法;遑論否決甚至退回提名,亦早有前例,總統府審荐小組提名不適任者所在多有,陳水扁時代監委懸缺三年半,馬英九時代監委也沒全額通過,蔡英文時代民進黨以多數摜壓人事案,才是民主不正常現象。

最離譜的是,賴清德說國會改革法案不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營業秘密」以及「不表意的自由」等基本權利,他沒明講的諸如台積電機密、廣場大媽會被立法院調查,這是民進黨立委反國會改革法案的造謠之言,結果總統拿來重新包裝做為聲請釋憲理由;連國會改革法案以無記名舉手表決方式通過,使國民無從具體瞭解個別的立法委員的投票結果並去追究責任,「違背了公開透明原則,逾越國會自律的界限與憲法所定民主國原則」,舉手表決是明定於立法院議事規則的議事方法,大法官都不至於對立法院議事程序指三道四,總統憑什麼指摘國會表決方法?附帶一提,這次修法案的人事同意權就是明定必須記名表決,這一條,反對的還是民進黨立委,這不是打自己的臉嗎?

總統決定聲請釋憲,論者不乏對「全綠大法官」不具信心,認為憲法法庭大有可能遵從「總統意志」裁判,賴清德給自己找麻煩不夠,還給大法官找麻煩,而大法官的麻煩更大,做出不利於賴清德的裁判,是給國會表決一輸再輸的民進黨再添一道難堪,順帶潑總統一臉豆花;做出有利於賴清德的裁判,那是自陷「總統意志護衛隊」之譏,給破敗的司法改革再添一道傷痕;賴清德彆扭的政治性格,真成了台灣民主向前行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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