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呂秋遠】陳同佳抓不抓?歐陽修早說過了

陳同佳案 藍委籲應依法行政伸張正義 (圖)
圖片來源:民視

陳同佳只要進入台灣,當然要抓,也要依法偵查,如果起訴,更要依法審理,他是台灣的通緝犯,如果他「良心發現」,放棄逍遙法外的自由,願意自動到案說明,只要進入台灣領土,警方沒有不逮捕的可能。不過,我突然想起了歐陽修的〈縱囚論〉,事情是這樣的,唐太宗在即位六年後,突然有天想要釋放三百多名死刑犯,讓他們回家告別,但是要求他們準時回來。結果,這些囚犯竟然一起回來,沒有一個人逃跑。

陳同佳雖然「有可能」殺了人,但是明知道香港政府不願意審理,卻仍然願意回來台灣接受審判,在歐陽修的眼裡,這叫做「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白話文叫做,聖人都做不到的事情,這位殺人疑兇竟然在逃回安全的地方以後,還願意回來受審,這合理嗎?台灣的監獄,住過就知道,不是香港可以比擬的,陳同佳就這麼勇敢?

關於這麼善良純真、知錯能改、勇於任事的人,可比周處除三害,不僅可教化,而且應該要認為有悔意,即便殺害女友,也應該予以輕判,不是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最低刑期是十年以上,一個人願意來接受審判,最少要關十年以上,這要有多大的道德勇氣?歡迎他回來就審的人,對於他慷慨赴義(大誤)、從容就死(更大誤)的行為與動機,難道真的一點想法也沒有,只認為台灣行政機關都是因為政治因素,所以不願意收下這位嫌犯來就審嗎?不是應該想想,是不是有其他動機,所以他才願意來?

「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

上下交相賊,有聽過這句話吧?

台灣政府就是不願意上下交相賊,所以不想要「只有人來、物證不來」的情況下,收下這個嫌犯而已。請問他的殺人動機是什麼?犯案過程如何籌劃?下手過程是什麼?有沒有人幫助?事後如何潛逃與湮滅證據?這些對於案情的真相是不是重要的?這些對於定罪量刑是不是重要的?都是。被害人一定想知道真相,而司法機關也必須謹慎調查才行。但是,是不是他一個人來,不帶任何證據來,只是單純的「坦承事實」,被害人家屬與司法機關就一定要買單?

當然不是。兩個人的通聯紀錄呢?手機簡訊在哪裡?當時的犯案工具是從香港帶來的,還是自己買的?當時有沒有陪被害人去產檢?這些所有的人證、物證,台灣政府都沒有,因為他在案發後就逃回香港,現在要取證?人來就好,隨便他說?然後就草率定罪?當然不行,如果要來,就是要以正式管道,將所有物證交給台灣檢警偵辦,而不是一個人來就可以解決問題的。這些審理過程,台灣願意提供資料讓香港政府偵辦,但香港政府就是拒絕。他是香港人,被害人也是香港人,難道香港政府就是因為政治因素,不願意接受台灣的司法互助請求,然後就犧牲掉真相,並且讓台灣政府草率處理嗎?為什麼香港政府就是不願意在「預謀殺人」也可以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接受台灣政府提供的證據,妥善查明真相與審理,而要因為某些因素,「說服」嫌疑人來台灣接受審理?

「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爲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嫌犯當然要抓,但是香港政府的處理方式,就是不通之論,歐陽修早就說過了。

全文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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