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三審法官搞不清楚法律數學題

Male judge striking gavel in courtroom, close-up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最高法院法官辦案會不會出錯?從黃志成、徐自強、蘇建和等人被判死刑,到最後無罪定讞,並且都獲得上千萬元補償金的冤案實例來看,無疑地,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為了避免百姓遭到冤抑,在審判救濟管道上,位居「終審機關」的最高法院,被賦予扮演能夠一槌定音、定紛止爭的關鍵角色。然而,從過去諸多案例可以發現,三審判決定讞之後,仍然會發生案情、判決大逆轉,多數情形是法官之間對於「犯罪事實」認定不同。

最高法院法官因為見解歧異,以致在同一個案件上出現判決差異,固然凸顯了法官獨立審判,但三審是「法律審」,身為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應當在法律的專業上有問題,尤其更不應該搞不清楚法律上的數學題。

什麼叫「法律上的數學題」?

有竊盜、吸毒前科的老薛,在民國104年10月到105年6月間,被控觸犯23件毒品案。在一罪一罰下,由於每樁案件的犯罪時間、地點、案情不同,再加上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進度有別,老薛犯下的這23案,被司法拆解成五大部份審案。

其中的第一部份(第1案),法官判處他8個月徒刑定讞。第二部份(第2、3案),各被判處6個月,合併應執行10個月徒刑確定。第三部份(第4、5、6案),則分別被判4個月、4個月、6個月,應合併服刑1年定讞。

至於第四部份(第7案到21案),他被判處十一個1年10月徒刑,和四個3年8月徒刑,經法官裁定後,他要服刑14年確定。第五部份,也就是其餘案件,被判刑9個月定讞(宜蘭地院判決書,105年度易字第505號)。

上述五部份刑期,加總起來是17年3個月徒刑。這個數字,是來自於這道算式:老薛從第一到第五部份的刑期依序是「8個月+10個月+1年+14年+9個月」。

在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部份的徒刑上,雖然老薛已經獲得法官裁定「應執行刑」(合併應該執行的徒刑);不過,依照法律規定,這五個已經判決定讞的刑期,他還可以再請求裁定一個總共的「應執行刑」。

老薛會這麼做,是因為刑法有這麼一個規定:被告享有合併處罰、限制加重刑罰的卹刑利益。簡單來說,「卹刑利益」是指被告在數罪併罰時,法官裁定的「應執行刑」,不可以超過所有刑期的總和。

就舉老薛的例子來說。他的第二部份(第2、3案)刑期,是兩案各被判處6個月;因此,法官裁定的應執行刑,不可以超過12個月。正因如此,老薛這部份的應執行刑是10個月,並且定讞。

再說得淺白些,在卹刑利益下,法官在裁定「應執行刑」時,被告的刑度會比原先的總刑期來得少。

於是,老薛的五部份刑期在都判決確定後,他依照法律規定,請求裁定出一個「應執行刑」。沒想到,二審裁定的刑期,是把原先的五部份刑期,拆成了兩部份徒刑:15年6個月、2年4個月(高等法院裁定書,108年度聲字第461號)。

發現了沒有:二審裁定的刑期,加總起來是17年10個月。這個刑期,要比老薛原先的17年3個月還來得高。

老薛不服二審的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不料,三審駁回。

於是,老薛置身在審判實務上這難得一見的景況:在數罪併罰下,他原先的總刑期是17年3個月;但經過二、三審法官裁定之後,他的「卹刑利益」不見了,刑期反而變長了,成為17年10個月。

最高檢察署看到了這一幕,提起非常上訴之後,最高法院不得不「打臉」自家人,撤銷原先三審的部份裁定(最高法院判決書,108年度台非字第171號),老薛的總刑期終於確定了:17年2個月。比原來的刑期,少了一個月。

這個案子,不涉及犯罪事實,也沒有高深難辨的法律層面問題,純粹就只是個「數學題」;而且,還是法律上對於應執行刑有「數字上限」的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既是法律審,怎麼會有法官搞不清楚法律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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