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檢察官錯偵、法官錯審,不覺得遺憾?

Close-Up Of Weight Scale On Wooden Table Against Turquoise Wall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民國103年間,中央研究院分子生物研究所爆發官商勾結、貪污醜聞;檢察官查辦後,發現這夥官商原來早在民國94年間就開始不法。檢察官起訴全案,其中包括商人「諸葛」(新北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22337號等)。

此案中,由於官商勾串時間很長,且他們是以「化整為零」的手法,把整筆款項拆成小額發票報帳,大鑽政府採購法的漏洞;經過事實審(一、二審)調查後,認定諸葛共犯下442罪,法官判處他1年10個月徒刑,緩刑3年,並且要向國庫繳交80萬元。

犯下四百多罪,被判如此刑期,還獲得緩刑;只能說,諸葛有幸,遇見法官慈悲。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全案後續的發展,令人瞠目……

諸葛被控的442罪,都屬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過,由於犯罪態樣不同、行賄案情不一,諸葛被控的罪名也就出現差異性。簡單來說,以「現行的」罪名而言,諸葛涉及的罪名有兩大類:違背職務行賄罪、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這個案子會讓人匪夷所思,問題是發生在後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因為,諸葛被控的442罪中,有部分遭到檢察官錯誤偵辦,但法官沒發現,也跟著錯誤審判。

故事,要回到民國100年6月7日。這天,法務部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增列「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同月29日施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民國100年6月29日之前,凡是有違反「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行為,並不成立犯罪。

前有所述,中研院官商賄賂舞弊的犯罪時間,是發生在民國94年;檢察官則是在民國103年偵查起訴。因此,顯而可知的是,諸葛被控的442罪中,凡是在民國100年6月29日之前、犯下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行為,因當時根本沒有這條罪名,何來犯罪可言?

可是,檢察官居然偵查起訴了;而且,法官沒發現,也跟著在民國104年做出有罪判決。甚至,當上訴二審後,台灣高檢署的檢察官還是沒查覺、台灣高院的法官仍然沒發現,並在民國105年判決有罪。

這個案子裡,諸葛只要是涉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行為,在一、二審的檢察官及法官都搞不清楚下,部分就這麼被判刑定讞了。不懂法律的諸葛,也在不明就裡下,乖乖臣服法律。

事隔一年多,最高檢察署終於發現了,認為諸葛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應該被定罪。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這樁極其誇張的錯偵錯審案,至此才被掀露。

此案偵審的離譜,令人瞠目結舌。因為,一、二審的檢察官及法官是一路錯到底。最高法院部分法官也難以置信,此案能在一、二審的檢察系統、審判體系一路闖關,竟然無人查覺。

經過審理後,三審判決:諸葛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無罪(最高法院判決書,107年度台非字第12號)。

從諸葛案,來看「馬英九洩密案」。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日前獲判無罪確定,引發當初起訴此案的台北地檢署不滿,批評法官草率;判決無罪的台灣高等法院不甘示弱,回敬檢察官所言是流於情緒。雙方唇槍舌劍中,對彼此互表「遺憾」。

在馬英九洩密案的後續檢審鬥嘴中,是檢察官罵的有理?還是法官斥責的對?恐怕連司法高僧都說不準。

不過,我們倒是看到了司法這副面貌:這樁官司的被告,如果不叫「馬英九」,台北地檢署、台灣高院會各自以發布機關新聞稿的規格,隔空交戰般的宣示互表遺憾嗎?

回頭看看諸葛的案子,他遭遇了錯偵錯審是鐵錚錚的事實。在檢察官不知、法官不覺下,他的人生差點被糊裡糊塗的司法官給「作掉」,可有檢察官、法官對他說聲「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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