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拿破崙的無奈,婚姻維繫不能靠刑法

Lawyers involved in the case said the ruling could be a watershed in New York City in the #MeToo era. (Wire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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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日前釋字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相關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亦即刻效,大致陳稱:婚姻維繫不能靠刑法,未來可依照民事訴訟求償云云,但異見仍盛,筆者不跟風,謳歌前開釋憲的偉大,試申述之。

以歷史為引:明治維新時,有人向知名的勝海舟稱要辦大學,大政奉還,財政空虛,才設小學,哪來閒錢大學?經一番折衝,勝海舟問:「這大學要多久能收效?」回答:「不是三到五年,要百年才見真章。」勝海舟笑著說:「好,教育就是要百年大計!」於是資助,開設大學。百年樹人,氣魄不凡,明治維新,自有奇效。承前,教育如此,法律更是萬世之計,今通姦罪廢除,號稱:維護隱私,保障性自主權,護「成人」之歡愉,棄「子女」之權益,就隻字不提,無疑弊病叢生。

或謂:通姦罪是反人權的遺毒?成年男女的感情,若要刑法介入,乍聽之下駭人聽聞,但法律不只刑法,民法尚有親屬繼承篇,皆保障子女。日本民法起草者,梅謙次郎1902年的《論家族制度的未來》,其排斥舊有的家族制度,認為未料要朝向父權、妻權、父母子女為主軸的親屬法關係,認為家族制度反潮流。學者岡村司1905年《家制的變遷》,認為當年西方法治個人制度,弊病仍多,應取其長:婦女地位提高、子女人格與父母保護義務、婚後親子分居;去其弊:偏重婚姻,歧視私生子。上開兩位先驅,不僅調和日本新舊制度,亦非對西方法治,馬首是瞻,不問是非。

承前,今大法官吳陳鐶乃惟一反對意見者除認:民事可救濟,刑法則應廢除,恐的屬無稽,如是亦可推出:殺人、強盜、竊盜僅民事賠償?往昔通姦罪尚存,通姦和解債務須分期,依刑法第74條、75條之1,可用不撤銷緩刑為條件,促使依約給付,確保前開債權;若前開損賠可一次支付,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與第303條,在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由告訴人撤回告訴,通姦者可受不受理判決。通姦罪違憲,改純民事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超過50萬元的賠償,則非簡易案件,若訴請金額未逾新臺幣165萬,仍需要二審定讞,又怎是居家無工作的配偶,能因應?且被告無資力,空得債權憑證,徒呼負負,有何保障呢?

或謂:刑法介入感情生活,是戕害人權,支持通姦罪是鄉民偏見?法國大革命時,羅伯斯庇爾,他任職律師時,挑最窮困的人辯護,以彰顯公益,何其磊落?他曾引用盧梭名言:「人們心中向善,卻不知善在何處?」他卻認為:恐怖在君王手中,是壓迫人民,但恐怖與美德結合,則可成為人民的救星;如此脫節、空想、唯我獨尊的偏見,讓多少無辜者,包含他自己,被恐怖統治送上了斷頭臺。

承前,或有以「婚姻不保障生殖器獨佔」云云,認為通姦罪是侵害性自主權?然而,因姦所出之非婚生子女,因之而家庭破碎的子女,難道不是親屬法該保障的對象?是以,若上開「性器官專屬」的謬論成立,民法僅須有第1001同居義務,何須顧及子女權益?

最末,以歷史故事做結:《拿破崙隨想錄》曾對生性浪蕩的約瑟芬說:「妳要小心,某個美麗的夜晚,我會破門而入,跳上你的床榻,您知道吧,奧德賽的那把匕首!」卻在信末又稱:「獻給妳一千個吻」英雄蓋世,也難過美人關啊!今通姦罪違憲,再無國家,給苦主討回公道,不知多少遭背叛配偶們,是否已開始,夜夜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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